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8年,上海某物业公司将承接的医院物业维修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蔡某某。蔡某某雇佣的姜某某在维修水箱时触电跌落致高位截瘫。经调查,物业公司虽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但实际由蔡某某管理工程、招募工人并发放报酬。姜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后,上海市静安区人社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认定物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行政复议及两审诉讼均维持该结论。
裁判核心观点:物业公司将电力维修等专项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6条不得发包给无资质主体及《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限制委托外包;用工方违法转包时,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物业公司作为违法转包方,系法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2-3-007-009,标题《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二、法理分析:违法转包在工伤认定中的司法逻辑
(一)"违法转包"的认定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提交与某建设公司的《物业工程管理合同》,但多项证据揭示真实履行模式。蔡某某作为自然人,无物业维修资质,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对工程承包主体的强制性要求;蔡某某直接雇佣工人、安排工作并发放报酬,物业公司仅通过转账支付费用,形成"包工头"式用工;物业公司在诉讼中拒绝对合同履行细节举证,法院结合安监笔录推定转包事实。
法院理由如下:一、某物业公司将所承包的物业工程管理业务转包给自然人蔡某某。某物业公司虽主张其与某建设公司建立分包关系并提供了相关合同,但在另案民事诉讼、工伤认定调查以及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物业公司均拒绝进一步陈述和举证,结合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调查中陆某某、蔡某某、姜某某等人对业务管理、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等的陈述,可以印证某物业公司将所承包的业务实际转包给自然人蔡某某。二、某物业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承包的业务进行转包的情形。某物业公司将其所承接的包括电力维修在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实际转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蔡某某,有关劳务人员均由蔡某某聘请并支付报酬,而某物业公司陈述其仅负责“市场开发、承接项目”,有违《物业管理条例》关于限制委托外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得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者”的要求,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转包。三、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某物业公司应当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此种情形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是对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时的例外和补充规定。
(二)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的分离:对弱势劳动者的兜底保护
姜某某此前未能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最终获得工伤赔付,核心在于最高法司法解释第3条的立法原意。违法转包导致用工主体"真空",司法解释将责任锚定至违法源头发包方;避免劳动者因违法转包陷入"无人担责"困境,体现《社会保险法》生存权保障理念。
张万军教授指出,"这一规则并非'无劳动关系却认定工伤'的逻辑悖论,而是对违法转包的惩罚性责任分配。物业公司辩称'与姜某某无直接雇佣关系',恰恰暴露其将业务交予无资质主体的过错——若允许企业借此免责,等于变相鼓励违法分包!""物业公司常误将'业务外包'作为隔离责任的护城河,但本案宣告:违法转包就是责任雷区。企业需认清法律底线——你可以外包业务,但无法外包风险!"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