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某日,耿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耿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因双方未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耿某赔偿误工费等损失。孙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在事故发生前原告仍从事建筑工作,有收入来源,并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虽原告的日工资标准较高,但工作时间存在不稳定性、间歇性。故结合证据情况,误工费参照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法官后语

司法实践中,对已超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认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退休年龄”既是劳动者法定劳动义务的终点,也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起点。但退休人员并未丧失继续劳动的权利,仅是其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从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并不影响其凭借自身脑力、体力等获得劳动报酬。

处理该类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认定,核心在于确认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劳动或工作,以及是否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从而造成收入减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限制,而应从实际遭受损失的角度进行考虑。若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能够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相应的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撰写人:甄晓玮 审核:胡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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