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山水
宋志强是辽宁岫岩的一名企业家,军人出身的他性格耿直,事业成功后做了不少善事,资助过很多贫困生,多次给当地老人捐款。然而他的成功却触发了不少人的“红眼病”,各种场外因素导致他的企业步履维艰。他无数次写材料,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不料事情非但没有解决,反而在三年前卷入了一起“涉黑案”。在一审中虽然涉黑的帽子被摘掉,还是以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刑5年半。此案案情之离奇实属罕见,把黑白颠倒、逼假成真、逻辑混乱这些词语演绎得淋漓尽致,一些知情人也说,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那么,此案有何蹊跷之处?宋志强到底经历了什么?宋志强本人,他的家人和辩护律师为何坚持认为其无罪?相信看完此文,大家心里会有一个清晰的答案。
一: 陈年旧事惹来的牢狱之灾
宋志强出生于1958年,1978年入伍,曾经荣立三等功。退伍后凭借吃苦精神和精明的头脑,很快赚到了第一桶金。2000年,岫岩县牧牛乡政府的招商引资,宋志强前去考察,承包了濒临倒闭的范家沟铁矿。为了经营好铁矿,宋志强经常夜以继日工作,因为管理得当,再加上铁矿行情变好,企业逐渐扭亏为盈,并于2005年正式购买了该铁矿,后改名为“创大矿业有限公司”(下文中简称“创大”)。
此后几年,宋志强迎来了人生中的高光时刻。他的企业先后荣获当地政府颁发的多项荣誉称号,包括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县平安企业、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等。企业每年纳税上千万元,2011年更是达到新高4200万元,入选了鞍山市纳税百强企业。他个人也收获了辽宁省中小企业先进工作者、岫岩满族自治县优秀企业经营者等荣誉。
事业成功的宋志强也积极回馈社会,他旗下的创大集团,多次赞助贫困学生,受灾群众,给当地老人发放祝寿、祝福金。据不完全统计,捐助的爱心款有上千万之多。
在我们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你如果取得成功,就会诱发某些人的“红眼病”,宋志强和他的创大集团也不例外。从2004年底、2005年铁矿石价格开始走高,创大铁矿扭亏为盈、效益好转后,陆续引发部分村民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向企业要钱。
特别是当地村民霍某义、高某坤、高某平、高某山等个别人,利欲熏心再加上受到别人指使,数次通过冲击矿大生产厂区、打砸保安室、举报、信访等形式,阻饶企业的正常合法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也经常丢东西,损失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几乎到了不堪重负的境地。
对于这种情况,宋志强很烦恼。他多次找当地的相关领导和公安部门,问能否派民警或保安到矿区维持秩序,领导有些为难,公安部门建议企业自己找保安。无奈之下,宋志强只好退而求其次,让创企业经理聘请保安。当时招来6名保安分别是:曹某国、张某、邵某忠、张某博、王某伟、高某志。除了曹某国在创大工作四年,后期主要工作是在夜间打更,其余五人工作时间都很短,其中高某志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张某工作了三个月,王某伟工作时间约半年,邵某忠和张某博工作时间约一年,而且入职的时间有先有后。
在此期间,有保安为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与来矿区闹事的村民在矿区内发生的纠纷和轻微的肢体冲突,均事出有因,且属于村民冲击企业行为在先,而且每次都是创大的人报警处理。
然而让宋志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些正当合法的行为,竟然为他埋下了巨大隐患。2022年2月,辽阳市公安局接到辽宁省公安厅的涉黑涉恶犯罪重点线索,对宋某强和6名保安以案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妨害作证罪等立案侦查。
这样的结果不仅让宋志强及家属感到震惊,无法接受,连辩护律师也觉得不可思议:本案所指控的黑社会,由1名企业家外加6名保安组成,如此微型且组织结构奇葩的畸形“黑社会”属实罕见。宋志强平时工作很忙,与这些保安没任何交流,更没有来往。而本案中的保安队,实属“散兵游勇”“老弱病残”。其中邵某忠和张某博是2008年入职,彼时张某、王某伟、高某志已经离职,他们根本就没见过面,如何能构成一个“黑社会组织”?
宋志强在当地极具正面影响力,而且他法治意识很强。面对不法侵害,从来都没有过“主动出击”,均报案由当地公安依法处理,也不存在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情况。与之相反,案涉矿企正是因为当地个别群众长期、无理由控告才不得不在2014年停业至今。从这个角度说,宋志强和他的创大集团是受害者才对,怎么会是黑社会?尽管遭受了不公平对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宋志强也一直相信法律和相关部门会给他主持公道,为此他写了无数份材料,邮寄给相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乃至在宋志强被捕并被戴上“黑社会”的帽子后,身边的人说:哪有黑社会一直给各级领导写信,请求维护公平正义的?
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一审中去掉了贴在宋志强等人身上的黑社会标签,但还是以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六名保安判十个月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即便如此,宋志强极其家属也感到无法接受,其他几名保安更是大呼冤枉。
二:这些冲突跟犯罪有多大关联?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宋志强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名,那么我们不妨看一看,这些罪名,特别是和宋志强有关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六起寻衅滋事罪,有哪些事实依据?
对于起诉指控的第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宋志强在与霍盛义发生矛盾后,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带领刘斌等人到医院对霍盛义、霍盛宏二人进行殴打并造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宋志强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对于起诉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案,创大铁矿的尾矿管道损坏,外泄的尾矿对村民的土地及地.上物造成一定损害,在创大铁矿未予以补偿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带领被告人曹某国、王某伟、高某志等人持械对村民进行随意殴打,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起诉指控的第三起寻衅滋事案,系创大铁矿在更换尾矿管道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成和、李庆艳发生矛盾,被告人曹某国、邵某忠到现场后持械随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起诉指控的第六起寻衅滋事案,因被告人曹某国已在之前受过刑事处罚,故本次对其不再重复评价,被告人邵某忠、张某博在该案立案后,并未发现有逃避侦查的情形,也未发现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二人包庇、纵容,故从立案时计算,该案对二人已超过追诉期。关于起诉指控的其余几起寻衅滋事案是否超过追诉期,经查,起诉指控的除第五起本院不认为构成犯罪外,其余各起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均接到报案,但未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处理,故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对于部分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已过追诉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宋志强除直接参与第一起寻衅滋事案外,虽然并未直接参与其余被控寻衅滋事案,但宋志强曾经对各被告人有概括性受益,对于起诉指控的第二、三、六起寻衅滋事案亦应承担责任,应认定其为纠集者。
对于这些罪名的指控,宋志强在供述中始终强调,第一起事件是霍胜义先动的手,把他拽倒,他被迫还击。霍胜义则说是宋志强先动手,但其口供是孤证,再根据证人李庆宏等人的证词,应该是霍胜义先动的手。而且事后霍胜义的轻微伤,很难认定和这场冲突有关。退一万步说,即使两个人的冲突造成了霍胜义的轻微伤,也不具备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
在第二、第三起案子中,宋志强既没有参与打人,也没有指使打人。都是在冲突结束后,宋志强才粗略地了解一些情况。而且全部都是事出有因,且全部都是村民闹事滋事在先。比如第二笔和第三笔,创大维修管道被村民无理阻止、阻拦,从而引发的冲突。
以第三笔为例,曹某国和邵某忠当庭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事实经过是:一个女的拿一把石头和土朝邵某忠扔,然后上来抓邵某忠的脸,导致邵某忠的脸被抓破。邵某忠抬手挡住面部,那个女的就倒地了。
第六起钟明新案,是2009年6月7日牧北村平香组部分村民不服他人王大军承包山场合伙采矿,但未循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过错在先,违法到创大矿区内闹事和阻止施工,并先掷石块,砸坏了创大铁矿铲车玻璃等机械设备引发的。最后是由王大军自己拿钱赔偿了钟明新15万元款项。这起事件,不但跟宋志强本人,跟创大也没有任何关系。
从法律上来看,一审判决认定与宋志强有关的第一、二、三、六起寻衅滋事案,均认定事实错误,且上诉人对定案证据有异议,上诉人无罪。原判决定罪和量刑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未适用1997年《刑法》,错误适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等新法。
第一起2005年寻衅滋事案,定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依据1997年《刑法》和19年前的司法实践,亦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宋志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更是“莫须有”。无论是辽宁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先后五次给创大铁矿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是宋志强和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和后来又因为不得已的原因签署的“补充协议,创大铁矿及宋志强没有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为篇幅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三:民营企业家该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
纵观宋志强案的整个过程,我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民营企业家该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和外界发生矛盾、纠纷,当下协商或报警处理后,互不追究就是了。但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中,即使民营企业是受害方,往往过了若干年依然被扣上“寻衅滋事罪”之类的帽子,甚至让他们陷入生不如死的境地,极大地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对整个经济、当地的营商环境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也是对法律的亵渎。
本案曾经被公检法相关部门指控的黑社会,着实有些荒唐,不得不让人产生某种联想。宋志强也多次供述,本案的真实案发原因是原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某及其同伙利用司法手段抢矿,许某儿女亲家李某经营的铁选厂和创大铁选厂相邻,李某借助许某的势力,多次强行到宋志强的矿区采矿。许某也曾经把宋志强叫到其办公室,威胁让宋志强转让矿权。结合这些反常现象,很难不让人怀疑,宋志强落到如此境地,和一些场外因素有关。
如曾经短暂在创大当过保安的王某伟当庭供述称:“我们都是冤枉的。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有人为干预因素。有一只手在背后推动。公安机关为了给宋志强定罪,强拉硬拽也把我们给定上。如果没有无形的手操纵,这个案子也走不到今天。”
在一审中,当庭播放曹某国2022年5月8日的同录,显示侦查人员除了不停的谩骂外,还气急败坏的告诉曹某国:你的笔录,领导不满意。但是笔录就是要是实事求是的制作,这位领导何来不满意?除非这位领导带着既定的目标和目的。同录这一幕显示可能有案外干预。
除此之外,还有太多蹊跷之处:2010-2011年和2018-2019年,辽宁省公安厅和鞍山市公安局(岫岩县公安局)曾对创大和宋志强本人经过两次集中核查,核查结论均为无犯罪事实。该报告向中央督导组汇报,显示该份核查报告级别非常之高。核查工作历经大约八个月,走访了90余人,询问证人43人,调取证据87份,公检法联席会议5次,核查程序非常严谨。在2019年后没有发生任何新的违法犯罪事实且没有出现新的突破性证据的情况下,辽宁省公安厅和辽宁省检察院直接颠覆之前的核查结论,将案件性质直接升级为涉黑犯罪。这样的180度大反转极不正常,背后不排除人为拔高的因素。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侦查人员对着镜头跟宋志强说,谁敢说创大的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谁就得进去。如此明目张胆,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其实这几年此类案子时有发生,而且有个怪现象:越是资产良好的民营企业,出事后相关部门下手越狠,背后的原因不言自明。真应了老祖宗那句话:“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啊。
针对这些乱象,国家多次出台支持、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在今年5月20号正式实施的《民营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六十三条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希望在二审中,能依法对宋志强案作出正确判决。我也将持续关注此案,希望有个公平公正,令人信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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