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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安街修建问题;晋北小区楼顶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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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安街修建问题

网民留言:

北石店镇尚安街目前东段到黄头村已经基本修通,问一下领导,尚安街西段(畅安路西至晋高一级路)什么时候开工啊?

晋城市城区区委社情民意办公室:

经核实,目前,该路段暂无明确的修建启动时间,待明确实施计划后,相关部门将全力加快施工,尽早畅通城市路网。

金厦西苑小区相关问题

网民留言:

领导你好,想咨询下位于西环路东侧的金厦西苑小区为什么有3个出口只开一个,进出口都是一个,每次进出造成拥堵回家困难?还有南门口的道路破烂不堪是否近期有修缮的计划?听社区人员说南门口道路有纠纷,是何种纠纷造成没人管公共道路。

晋城市城区区委社情民意办公室:

关于小区出口问题:经核实,小区拟计划开放南门供居民出行,目前正在推进门禁系统调试、调配安保人员等筹备工作,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将第一时间开放南门,切实改善居民出行拥堵情况。关于南门口道路破损问题:经核实,该路段管辖权属于泽州县裴圪塔村,城区无相关权限,建议您前往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市委书记板块”留言反映,由市级部门介入处理。

晋北小区楼顶归属问题

网民留言:

我是住在晋北小区56号楼业主,我家是顶楼的复式楼,我家楼顶漏水了。物业不给维修,说是楼顶不属于公共区域,我想咨询一下楼顶是整个楼的楼顶,怎么就不是公共区域了?望领导予以答复。

晋城市人民政府回复:

接到投诉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对反映人的情况进行核实,来先生反应的问题为楼顶为何不属于公共区域,我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具有排他使用的部分并且被列入购房合同的,可以认定为是业主的专有部分。 对于楼顶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楼顶平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第一,符合规划。也就是说,规划设计上有楼顶平台。如果规划设计上只有楼顶,没有平台的,就谈不上楼顶平台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的问题。这时的楼顶平台就是违法建筑。另外,还应当审查规划本身是否合法。第二,必须具 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的条件,特别是“可以排他使用”这一条件。可以排他使用,是指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不经过该特定房屋,就不能到达楼顶平台。换言之,顶平台只能通过该特定的专有部分才能与外界相通,通过公共通道到不了楼顶平台。如果规划上经过公共通道能够到达楼顶平台,那么表明这样的楼顶平台属于《物权法》第 73 条所讲的其他公共场所。第三,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综上所诉来先生反应的该处房屋,楼顶列入购房合同中,并且只有通过来先生家中才能到楼顶,属于构造上的独立性,属业主的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来源 |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编辑|晋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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