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租房屋规范管理,有效落实出租房屋登记制度,丰台警方在强化政策宣传与责任告知的同时,深入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工作。

案例一

近日,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在出租过程中王某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经新发地派出所查证,依法对出租房主王某处以罚款。

法律法规:

违反《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近日,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在辖区检查时,发现出租房主侯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王某的身份信息,大红门派出所依法对房主侯某处以罚款。

法律法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房屋出租应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出租人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确保其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更新承租人信息。同时,承租人也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

为方便广大房屋出租人

及时完成租住信息登记

北京警方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

您可以通过手机、足不出户

就能履行出租登记责任

在此,也提示广大市民朋友

当您发现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情况时

请主动向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反映

或者也可以通过“自主申报”系统

进行线上举报

一经查实,将视情予以奖励

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

查看自主申报操作指南

查看来京职工信息申报指南

查看线上反映线索操作指南

租房关联你我他

遵守好相关规定

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

也是城市和谐稳定的“刚需”

让我们共同携手

令租房这件事更加有序、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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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台警事

本号法律顾问: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微信:jwbe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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