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4日,公司向张三发送解除通知,载明“您已违反《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的第二条商业秘密规定、第三条中3.2、3.6规定等;《劳动合同》《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的第5条、第7条7.2规定等;根据条款规定,您多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极大影响及损失;经公司研究决定,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恒风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确有重合,两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关系显而易见。张三未就注册成立恒风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得到公司书面同意进行举证。无论恒风公司是否为张三亲属使用其身份进行注册,无论恒风公司是否实际运营,张三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在未经公司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以其自身名义投资设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的约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属于合法解除,故一审法院对张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设立恒风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持股比例100%,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程度重合,属于生产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或提供同类或类似服务的企业。在张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注册成立恒风公司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依据双方间《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系合法解除,应予维持。

案号:(2025)京03民终5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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