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徐某贵与张某琴于201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9年张某琴突发脑出血住院,徐某贵初期支付医疗费并参与照料,后因与张某琴女儿熊某争执,拒绝继续照顾妻子,甚至拒不办理出院手续、拒绝接其回家。张某琴被迫由女儿接回并辗转居住于福利院。2020年徐某贵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持续分居超两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23年徐某贵再次起诉离婚,张某琴同意离婚但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贵在妻子患病后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导致张某琴流离失所,构成事实上的遗弃,系离婚过错方。判决:1. 准予离婚;2. 徐某贵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3万元;3. 支付经济帮助金3万元;4. 返还张某琴个人财物。(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14-003)
二、扶养义务:婚姻关系的“生命线”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徐某贵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间扶养义务是法定责任,尤其在配偶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必须提供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徐某贵在张某琴脑出血致残后,拒绝接其回家、切断生活来源,本质是以消极不作为逃避扶养责任。法院将其定性为“遗弃”,深刻揭示扶养义务的强制性——婚姻不仅是情感契约,更是法律保障下的生存共同体。
实践中,“遗弃”的认定常存误区。部分人误以为需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才担责,但《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遗弃”只需满足持续性拒不履行基本扶养义务并导致婚姻破裂。本案中,徐某贵在妻子最需照顾时断绝联系,致使张某琴依靠社会福利机构生存,完全符合“遗弃”要件。这一认定警示公众:法律不会纵容“甩包袱”式婚姻。
三、离婚损害赔偿:为过错“明码标价”
本案判决徐某贵支付3万元损害赔偿金,是《民法典》第1091条在基层司法中的典型实践。该条款将“遗弃家庭成员”列为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无需以刑事责任为前提,重在填补无过错方身心伤害。张某琴因徐某贵的遗弃被迫寄身养老院,身心遭受双重打击,赔偿金既是对其尊严的救济,亦是对过错方的经济惩戒。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还判令徐某贵支付3万元经济帮助金。这源于《民法典》第1090条对离婚时困难一方的特殊保护。张某琴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微薄,而徐某贵作为退休教师有稳定收入,双方经济能力悬殊。经济帮助金与损害赔偿金并行,体现“补偿+保障”的双重逻辑:前者针对过错,后者立足生存权。两笔款项独立计算,彰显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徐某贵案犹如一面镜子,照见婚姻中最丑陋的逃避与最温暖的法律守护。它告诫世人,法律不会成全“大难临头各自飞”的自私,而是为风雨中的弱势者撑起最后的庇护伞。当誓言褪色时,民法典就是那道捍卫尊严的底线。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精于刑事民事的交叉应对,帮助突破婚姻家事维权困境,专注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财富传承、私人法律顾问等领域,将冰冷的法条转化为有温度的问题解决方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