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大风新闻消息。
近日,湖南娄底。赵女士称,6岁女儿放学途中,被一陌生男子拉入巷子中;
该男子被抓后,辩解称喝了酒;结果以寻衅滋事被拘留15天。
这样的处理结果,留给人们的疑问比较多。至少我有很多不解之处。
1.陌生男子把完全没有反抗能力的6岁女童拉入巷子中,以“寻衅滋事”定性是否贴切?
2.陌生男子把6岁女童拉入巷子,究竟是想干什么的?警方审讯清楚没有?
3.辩解喝了酒,当场做了酒精测定没有?难道当事人一句“我喝了酒”“我有精神病”就简单采信了?
4.即使该男真的喝了酒,即使血液酒精浓度真的高,也不能表明他意识模糊。因为楼上好心老大爷听到女童呼救时赶下楼来解救时,该男拿出一包烟和一个红包给老大爷进行贿赂,这足够表明该男意识清醒。
5.陌生男的行为已对女童实施了侵害,侵犯了她人身自由的权利、使她受到了惊吓(这将一生记忆留痕)。
6.本来“男女授受不亲”,陌生男女不应随意接触肢体。陌生男把6岁女童拉入巷子,再怎么狡辩也逃不脱“猥亵”女童未遂的嫌疑。
7.我们不是坚决保护未成年人么?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侵害未成年女童,不适用“结果犯”,应采用“行为犯”考量。也即侵害未成年女童不能等待发生严重后果才入刑,确定了嫌疑人的行为过程就可以入刑。
8.该陌生男的肖像和姓名,应当让本地社区的家长们知道,让家长们引导孩子注意避开、远离、防范。
9.对于该陌生男的类似行为,不依法严厉惩治便不足以遏止在萌芽状态,未成年人的保护伞就不够刚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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