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和稀泥式判罚,让老天也开了眼界。
说两件事,一是葫芦僧葫芦案“廊坊女子两年内屡遭传唤调查”,法院同名同性又找错了人;二是广西果农追贼,贼受惊吓受伤,贼反索赔20万,法院支持赔偿35000元。
先说第一件。几天前写过《江西赣州这事,告错人官司却赢了》。
廊坊和赣州这两件事,本质上还是未查清事实情况下,胡乱作为的典型案例。廊坊女子因与另一人姓名同音,两年内屡遭传唤调查。她说“甚至带着民事判决说到单位上调查,严重损害名誉。”
“我配合了你们四五次。”
舆论四起,女子要求书面道歉法院哑火,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应。
如果说第一回弄错,可以理解,那么再二再三那就是简单机械式的行为了。或者说,根本没把女子反馈情况当回事,一错再错,让人细思极恐。
法院,连基本人信息都搞不明白?很多时候公信力就是这样消耗殆尽的。
人们会问,公平何在,法院的严谨又何在?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院干错了错,找错了对象,扰了人家清誉就拍拍屁股走人那怎么行?不但要书面道歉,还要相关人员严查到底,说好听是疏忽严重点就是渎职。
不直接下课要等着过年么?
再说第二件事,这事也能找到对应案例,与之相反案例是澳门对于绝对规则执行差异。
暂且叫他梨园老张头。广西小镇上老张头种梨,他的梨颇受市场欢迎,靠着种梨生活步步富裕,但是这一茬梨在即将收获时,他同往常巡视园子,忽见邻居王某偷偷溜入他的梨园。
来人背着包,鬼鬼祟祟不走整门,篇偏要做梁山君子。
王某摘下一颗梨竟啃了起来。老张头哪里能忍冲了过去,王某被一声大喝吓了一跳,而后说就是想摘几个尝尝不是偷。老张头说我要报警。
王某转身就跑 ,老张头后面紧追不舍。
没跑几步,王某被一根树枝绊倒,锄头正巧碰到他腿上,顿时疼的嗷嗷乱叫。
老张头叫了120,检查结果显示小腿骨头错位,三个脚趾还骨折了,做完手术还得住院康复几个月。三个月后王某康复出院,治疗费、康复费加起来花了7万多。
王某感觉憋屈,要老张头赔偿自己损失,张口要20万。
老张头窝火,你偷我东西,你自己摔的你还有理了?争执不下两人对簿公堂。若依据《民法典》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责任,但防卫过当要承担。显然老张头做法没毛病,但巧合是,锄头刚好碰到对方,则可能判定防卫过当。
但在这里老张头明显不该为此承担责任,一来王某非法闯入私人梨园,二来偷摘水果本就是行窃之举。只是法院最后判定认为,王某受伤是在逃跑过程中受伤的,他的逃跑行为也可以被视为自主行为,但也因为李大爷的锄头才受伤严重,责任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最后判老张头承担50%治疗费,赔偿3.5万。
类似判罚国内有很多,谁伤谁有理,谁弱谁有理几乎成了判定的通病。很神奇的是,偷东西的人还能拿到赔偿,被偷者反而要付出代价。
这和前几年,有人跑去偷人电瓶,被主人发现受伤的。判罚几乎雷同,这种判罚如同和稀泥。
前几年四川泸州荔枝案,同样是偷果贼偷水果,判罚却决然不同。果园主人早上6点巡视果园,见有人鬼鬼祟祟,提着袋子往里放荔枝。主人家大喝,那人转身就跑结果脚下一崴就倒地哀嚎,诊断右足趾伸趾肌腱断裂,右侧后踝、距骨、跟骨骨折等,住院43天花费了1.2万元。
同样套路,他要主人家赔偿8万。
主人气炸:“他来偷摘荔枝摔伤,凭啥让我赔8万?”
法院判定主人家属于正当防卫,驳回那人请求。同样的案例,不同地方判罚完全不一致!这也说明我们的大人们对事情认定有着很大自由裁决权。但明显的事,为何屡屡发生。
明明他们才是最憋屈的那个
正义不是上下一张嘴,判罚,也不是脑袋一拍。真心为民就应下足功夫,而非纸上谈兵就把事解决了。
若有一天同样的事,落在自己身上,又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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