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这个时代的荒唐,不在于有人干了坏事,而在于干了坏事的人,能理直气壮地讲出“我才是受害者”的逻辑,还能得到系统的温柔以待。
而真正受苦的人,却常常需要小心翼翼地证明自己不是“情绪化”“激进行为人”。
胖胖总以为文明是用来惩恶扬善的,结果发现它更擅长调和矛盾、洗净责任,让所有的不义都显得“合理合法”。
有些规则不是失效了,而是运行得太精准。精准到它能准确判断谁该闭嘴,谁可以撒泼;谁的伤需要被鉴定,谁的委屈只能自咽。于是正当成了代价,防卫变成了过错。而真正“共情”的,永远不是那个辛苦劳作、守着底线的人,而是那个最会表演痛苦的人。
底层人的尊严,在程序和逻辑面前,反而成了最廉价的消耗品。
最近胖胖刷到蓬勃新闻报道了这么一则荒唐事,拉出来跟大家聊聊:
6月1日,广西一男子王某,清晨时分溜进果园偷摘梨子。果农李大爷发现后大声喝止,王某见状拔腿就跑。
结果跑得太急,一个踉跄被树枝绊倒,摔得不轻,正好撞上了地上的锄头,锄头砸伤了他的腿。
王某事后不但没有知错,反而倒打一耙,找到果农李大爷,提出自己受伤是因为“果园里放着锄头”,然后你猜怎么着?
王某索赔20万,说是锄头害他摔伤,要李大爷负责!
法院的判决结果更离谱:
虽然王某确实是在偷东西,但“受伤是因为逃跑过程中绊倒”、“锄头加重了伤势”,于是法院判李大爷承担50%的治疗费用,赔偿王某35000元。
你没看错,李大爷有责任,是35000元!
也就是说,果农守自己的地,被人偷东西,阻止了一下,结果还要赔钱?
这判决要多拧巴有多拧巴,关键是它还合法、还判下来了!
说到底,这起案件的核心荒唐,并不只是那三万五千块钱,而是整个“谁是受害者”的定义被偷偷换了。
王某是个偷梨贼,这是事实,不争。
李大爷是个果农,在自己地里守着自己家产,被偷了喊了一嗓子,没动手,没追人,更没设陷阱,结果最后还被定义成“责任方”?
而王某,明明是违法在先、逃跑中摔伤,居然摇身一变成了“部分受害者”?
你说这像不像,有人在扶梯上摔了,然后去找扶梯制造商索赔,说“你扶梯设计得不够安全”?
或者,有人晚上偷摸进别人家厨房偷米,跑时撞墙上了,结果屋主被判“墙面硬度过高造成次生伤害”?
不只是荒唐,还是颠倒黑白。
法院的判决里有两个关键词值得玩味:
“逃跑属自主行为”,但“锄头加重伤势”,于是“双方都有责任”。
听着是不是特别像那种办公室推诿里经典的“大家都有责任”?
但问题来了,果农李大爷的“责任”到底是什么?
锄头没装弹簧没设机关,就放在地上,锄头怎么就成了“危险物”?那是不是以后每家菜地工具都得贴个警告:偷盗人员勿近?
如果这叫“责任”,那责任的边界还能剩下什么?
而那句“逃跑是自主行为”,更是讽刺到极致。
逃跑当然是自主的,可那是犯罪现场的“逃逸”啊!不是健身散步摔了,是违法之后在逃跑。
竟然用“逃跑的自主性”来淡化责任,还能反手要钱?这是法院还是剧场?
你仔细琢磨一下,这事要是发生在有门路、有关系、有平台背景的人身上,可能走不到法院那一步,就已经被“调解”掉了,甚至直接吓退了。
可李大爷是谁?
一个果农,一个看天吃饭的底层劳动者。
对这样的人来说,锄头不仅是工具,是劳动的依靠,更是他作为守护者最后的一点体面。
可现在,他连这体面都没了。
不是他做错了什么,而是他“没做什么”——他没有关系、没有话语权、没有法律资源,所以,他是“方便归责”的那一方。
而王某呢?
他确实犯错,但他掌握了一项“新时代通用的讹人技能”:会哭、会演、会用法律语言讲述“我的痛”。
于是法律系统温柔以待,小心翼翼地权衡、调解、分担,好像怕稍微说重了会“伤害他的权利感”。
王某并不新鲜,历史上从来不缺偷鸡摸狗的人。
真正让人寒心的是,这种行为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反而在叙事上取得了胜利。
他不只是“索赔成功”,他还获得了一个“部分受害者”的身份,进而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主张、博取。
而李大爷,则被安抚、被说教、被引导“化解矛盾”,还被赔上了钱和尊严。
你能说这个系统是“坏”吗?不好说。
但它能精准识别矛盾,却不去追责动因;它调解伤害后果,却回避价值判断。
而这套“依法”的逻辑,一旦不再服务于惩恶扬善,只是冷冰冰地“中立”,它就会成为作恶者的外衣、受害者的刀锋。
不是法治错了,而是我们对“正义”的期待,被逐渐消解了。
一个文明社会,不是要永远平衡“双方观点”,而是要在明显的是非前,坚定地站在那一边。
这个世界需要温柔,但不该对偷盗者温柔到麻木。
文明不是要“替每个人都找到一个解释”,而是要让伤害不再被奖励,让恶行不能翻盘。
不然,再努力、再守法、再讲理的人都会开始怀疑,都会无处说理,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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