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六一儿童节期间,看到这样一起法治事件:
5月20日下午,湖南娄底一名6岁女童在回家的路上,被陌生男子谎称是"同学家长",以"教写作业"为由,试图将女童带走拖进偏僻小巷。女童不停的大喊“不行、不行”,但是身高体壮的男子,仍然单手拖拽着女童。在孩子的哭喊声中,幸得楼上的好心人,迅速下楼干预,及时制止了男子的行为并报警。
警方以寻衅滋事违法将该男子处罚行政拘留15天,这一处理结果引发了社会争议和不满。
6月3日,湖南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称:
5月20日下午,嫌疑人刘某某(男,38岁)酒后行至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中街附近,拖拽一女童(6岁)进入居民区巷子,后被居民及时制止并报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控制。经侦查,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拘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这个事情吧,其实我还挺能理解公安部门的。
群众之所以愤怒,是因为正常人都知道这名男子把六岁女童拉拽进巷子想做什么。
除了猥亵,还能有什么?
总不可能是为了拐卖儿童吧?
因为男子的恶行被群众及时制止,所以他才能以“酒醉”、“喝多了”、“记不清”等狡辩,拒不承认其卑劣的违法犯罪动机。
警方的第一次处置,其实已经是在能做的尺度内做顶格处理了。
在没有证据确认猥亵的情况下,我们看一下“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能够够得上刑事立案的也就只有第三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那这个问题就很有意思了。
首先,男子的拉拽行为,算不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我觉得并不准确。
但是,目前也没有什么更恰当的描述。
其次,“恶劣社会影响”又怎么判断和评价?
没人关注,就是行政处罚。
网上受到关注和热议,就算“恶劣社会影响”了?就立马构成刑事犯罪了?
这种“恶劣社会影响”应该指的是这件事情本身的恶劣性质,是指这名男子试图将六岁女童拖拽进暗巷这一行为本身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造成的社会影响,而不是指事件发酵后引起的社会影响。
这是娄底警方真正需要反思的地方。
不然每次都是后知后觉般,没热议就行政处罚,有热议就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转成刑事案件。
这种做法,既不正确,也不严肃。
最近还有一个案件可以对照着看一下。
据传,近日甘肃兰州警方对全国200多名创作网络“小黄文”的作者进行传唤、抓捕,针对即使是“无偿写作”或仅获微薄打赏的作者,也以“为平台引流、构成整体牟利”为由认定“牟利”性质而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这里的执法思路对照着看,就很耐人寻味。
《刑法》中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关键点在于“牟利”,如果“小黄文”作家没有实际牟利或者牟利微薄,是不能构成犯罪的。
兰州警方用“为平台引流、构成整体牟利”的思路破局,将所有的“小黄文”作家一网打尽,用概括的、整体的“牟利”取代个人的、具体的牟利,以达到刑事立案和追诉的标准,我真的不知道该称之为是司法突破呢,还是司法乱作为。
写个小黄文,个人没牟利没关系,概括牟利、整体牟利也是牟利。
这时候的刑事办案思路,如此开阔奔放。
醉酒猥琐男子拉拽小女孩进巷子,拒不承认猥亵就毫无办法,也不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引起众怒,舆论起来了,又慌不迭地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光速刑事立案。
是真的这么难认定吗?
兰州警方的积极和娄底警方的消极,既不是兰州警方有道德洁癖,也不是娄底警方团特别严格执法,真正的原因恐怕还是案件背后的“趋利性执法”动机所致。
有罚没款的案件,没有条件就创造条件也要大干快上。
没有罚没款的案件,能简单处理就简单处理。
娄底的孩子是幸运的,也希望所有的孩子都一样幸运。
愿法治之光,庇佑所有的孩子健康成长。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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