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是依法律规定,因达一定年龄、工龄或丧失工作能力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退休金等待遇以安度晚年的行为,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及病退等类型‬。警察职业复杂、艰苦、对抗性强、危险且负荷高,随着年龄增长‬与伤病增加,部分警察难以胜任警务而退休。鉴于警察‬队伍任务繁重、压力巨大,既要打击犯罪、应急处突,又要服务群众,工作强度与风险俱高,现行人民警察退休制度与其职业特点已不太匹配。从职业化建设及民警身体素质考量,应建立有别于公务员的退休制度,让不适岗民警体面退出,既可及时补充年轻警力,又为退休警察提供休养及再就业机会。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达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退休,我国警察退休目前实行公务员退休制度,含正常与提前退休两种情况,提前退休有年龄与工作年限要求。自2025年1月起,我国已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关于退休后待遇,条例规定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退休金按工龄计算,按月发放,最低额应能维持社会一般生活水平。但自2030年起,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将逐步提高至20年。另外,《人民警察法》虽‬规定因公致残的警察与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抚恤优待,但目前尚无针对警察退休及病退的详细法规方案,并不利于保障一线民警权益。

与国外‬警察‬同行相比‬,‬‬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对警察退休制度有明确的法律规章保障,相关条例、办法补充完善,操作性更强。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警察退休的制度法规,主要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但这些规定笼统,未突出警察职业特点,缺乏可操作性。在退休条件上,美英两国警察正常退休需考虑年龄和警龄,法国警察满57周岁可退休;我国则仅需满足年龄条件。提前退休方面,美国各州规定不同,英国除非因病否则不允许,法国条件宽松;我国则有明确的工龄和年龄要求。病退方面,美英等国有专门规定,需专业医师检查评定并定期复查;我国则无专门病退规定,对因病退休警察也无复查制度。

在养老金筹集方式上,国外多采用分担筹款制,由警察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兼顾了养老金发放的可持续性与政府财政负担。而我国警察养老金由政府出资,虽保障了警察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减轻了在职经济压力,但缺乏可持续性,制约了人才流动,如警察离开公务员队伍养老金需重新计算。养老金领取方式上,国外警察可按月或一次性领取,我国则按月发放且与工作年限挂钩。数额方面,国外警察养老金普遍高于教师、部队等,我国则低于部队,且与警龄、职务工资及级别相关。基层警察因级别低、上升空间小、工资不高,养老金也较低,加之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边远地区警察养老金更为微薄。

在风险社会中,警察职业高风险、应激性、高负荷,基层民警常超负荷工作,身心俱疲,甚至面临生命危险。目前,警察提前退休年龄条件“一刀切”,忽视了不同职位及人力资本退出时间的差异,不利于人力资源配置,也制约了警察队伍战斗力。新《人民警察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提前退休规定,这是进步。应全面落实并完善该法,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警察退休制度。制度设计应弹性化,结合我国警察管理实际,可实行从警满25年或因人而异提前退休,尤其对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一线警察,如法医等,可工作一定年限后准予提前退休,将‬对推进警察队伍职业化、增强活力与战斗力意义重大。

我国可借鉴新西兰模式,建立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作为警察职业风险的补充保障,将廉洁表现与经济待遇挂钩,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既提升福利又防贪腐,激励警察廉洁自律、积极工作。同时,需完善配套措施与运行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并加强监管,尤其加大对偏远地区的财政支持。针对我国警察退休金现存问题,应探索建立可持续、流动性强且体现职业特点的养老金制度,并走上法制化轨道。可学习英美筹集方式,实行个人与财政分担;灵活领取方式;降低警察缴费年限与年龄以显公平;设立专门账户并严格监管资金安全。制定制度时,还应充分考虑警察工作性质、强度及内部差异,差别对待。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方案强调完善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人民警察退休制度作为其中关键一环,其配套措施完善对警察职业化进程至关重要。可借鉴英美做法,由专业医师对伤病警察进行健康评估,身体状况影响履职时准予病退并给予补偿,同时定期复查监督;针对因年龄、身体状况不适合一线执法勤务岗位的警察,应安排转岗至二线,以保障公安队伍活力与战斗力;鉴于警察工作特殊性,退休时往往身心俱疲,警察工会等组织需切实发挥组织保障作用,做好退休民警心理健康服务,还可参考德国莱因市经验,建立警察学校,丰富退休生活,缓解心理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