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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紧急

且需要走诉讼程序

当事人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近日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在诉讼过程中

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冷链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将400余吨水果木薯存放于丙公司的仓库内。

2024年4月,甲公司要求开仓取货时,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仓储费为由拒绝提货。

经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两公司返还涉案水果木薯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返还其存放在丙公司冷库中的400余吨水果木薯。

法院审理

主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木薯作为粮食作物具有特定保质期,若长期存放于冷库而未及时处置,极易发生霉变、腐败等情况,将造成双方当事人更大的损失。因此,申请人甲公司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案涉水果木薯先予执行。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了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迫切需要,在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前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停止、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这里的“情况紧急”主要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所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与普通民事执行程序不同,先予执行突破了'判决生效后执行'的一般原则,允许在审理过程中提前实现权利救济。当权利人面临"燃眉之急",无法等待完整诉讼程序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让急需的权益得以提前实现。

本案中,承办法官经全面审查申请材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既及时化解了当事人的紧迫困难,又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获得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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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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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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