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三十五年,发生了众所周知的“坑儒”事件。这桩惨案的起因,是两名方士侯生、卢生聚在一起,私下批评秦始皇。他们说:嬴政这个人,天性刚愎,认为自己前无古人。治国的时候一味亲信和提拔法吏,与之相比,虽然也选了七十个儒生作为博士,只不过是摆设,从不重用。所有的事情,嬴政都是自行决定,大臣听命办事就行了,没有资格议论,而且他常常用刑杀来树立威信,因此没有人敢出声反对。最后侯生、卢生一致认为,嬴政是个极度贪恋权势的人,在他手下做事非常危险。于是二人不辞而别,逃之夭夭。

听闻消息的秦始皇,大发雷霆,也说了很长一段话,都在《史记·秦始皇本纪》里。他先是说,自己招揽了两批人,各有各的用处。一批是文学士,其实就是上面所说的博士,他们的作用是“兴太平”;另一批人则是方士,他们的作用是“求奇药”。紧接着秦始皇说,他一向对这些人既尊重,又给予厚赏,没想到他们“今乃诽谤我”,把他说得一无是处。最后,秦始皇还袒露了另一桩事情,他说,他派人调查了咸阳的诸生,很有一些人,“为妖言以乱黔首”。这句话就是整个坑儒事件的核心要点。虽然事件因方士而起,但让秦始皇大动肝火的,不只是有人逃跑,更重要的是言论问题。侯生、卢生的“今乃诽谤我”,诸生的“为妖言以乱黔首”,都是同一性质的罪过。嬴政要的是臣民不能随意褒贬自己,显然并不是只有方士才长着嘴,故由方士迁怒至诸生,是顺理成章的事。

这句话里提到了两个关键字,“妖言”。这个“妖”,有时写作女字旁,有时写作言字旁。意思是一样的,相当于歪理邪说。妖言,就是谣言的一种。

但显然,“妖”是秦始皇站在帝王视角的主观判断。这里“妖言”和信息的真伪,并无特别关联。这就又回到了我们之前讨论过的话题,当判别标准不是人人都有权利掌握的时候,真实性就很难成为鉴别谣言的唯一因素。事实上,不但坑儒事件和妖言有关,焚书事件也是如此。李斯在建议焚书的奏言里,所用的理由便是“以非当世,惑乱黔首”。防范的同样是诽谤君上、诽谤时代的“妖言”,区别只不过在于坑儒针对的是口头妖言,焚书针对的是书面妖言。

刘邦在关中约法三章时,曾说过一句话:“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一般认为,所指的就是秦律中有明确的妖言罪。汉承秦制,妖言罪起初也被继承下来,吕后元年才正式下诏,撤销此罪。后来可能一度又重新起用了,故汉文帝二年又废除了一次。但汉武帝时期,淮南王刘安被指控谋反赐死,罪名里又出现了“荧惑百姓,妄作妖言”。看来虽然都知道妖言罪不好,但用的人也是真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