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企业划型标准依据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公众号以前分享过)。从人数角度,一般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9年6月26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起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2022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写并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2024年4月1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发挥流量积极作用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4〕96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