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年2月7日发布的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727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
原略阳县人民医院暨略阳县天津中医医院检验科主任以及略阳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胡某,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68.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被告人胡某,女。因涉嫌受贿罪于2024年6月28日被略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3日被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略阳检刑诉〔2024〕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洗钱罪,于2024年11月15日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担任原略阳县人民医院暨略阳县天津中医医院检验科主任以及略阳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在检验试剂采购、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现金共计168.5万元,并将其中153万元受贿款交由他人,并以他人名义通过银行定额存单存款的方式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胡某利用担任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陕西嘉利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3请托,
为其在检验试剂采购、医疗设备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3次在医院办公室收受王某3所送现金共计91万元。
2.2015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胡某利用担任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陕西同弘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请托,
为其在检验试剂(含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8次在汉中市民主街路边以及医院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共计48万元。
3.2017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胡某利用担任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国药器械汉中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代某的请托,
为代某在检验试剂(含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8次在医院办公室、汉中市拜将台门口路边收受代某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
其中2017年9月、2019年5月,胡某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利益关系,在汉中市拜将台门口路边分别以购买奥迪轿车、父亲住院做手术为由,暗示并收受代某现金8万元、5万元,共计13万元。
4.2023年4月,胡某利用担任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陕西慕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请托,为其在甲乙流试剂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医院办公室收受张某所送现金2万元。
5.2022年12月,胡某利用担任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陕西柏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1请托,为其在血凝仪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医院办公室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2万元。
6.2020年12月,胡某利用担任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西安军辉医院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彭某请托,
为其在承揽新冠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医院办公室收受彭某所送现金5000元。
另,胡某在略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期间,主动委托其亲属、朋友代为退缴受贿赃款168.5万元。
2024年9月2日,胡某被中共略阳县纪律检查委员开除党籍,同时被略阳县监察委员会开除公职。
(二)自洗钱事实
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为掩饰、隐瞒受贿赃款的性质和来源,先后4次将受贿现金153万元交给朋友王某2,让王某2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并由胡某保管银行存单。
另查明,以上银行存单明细如下:
1. 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存单(存入金额23万元,存入日2021年9月19日,存期三年,到期日2024年9月19日,利率3.25%,到期利息22425元);
2. 中国建设银行整存整取存单(存入金额58万元,存入日2023年9月11日,存期一年,到期日2024年9月11日,利率1.8%,到期利息10440元);
3. 中国建设整存整取银行存单(存入金额40万元,存入日2023年6月17日,存期三年,到期日2026年6月17日,利率2.85%,到期利息34200元);
4. 中国建设银行大额存单(存入金额80万元,存入日2024年2月8日,存期一年,到期日2025年2月8日,利率1.8%,到期利息14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
被告人胡某为掩饰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现金153万元交给他人,授意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并自行保管存单,构成洗钱罪。
(三)判刑四年十个月
被告人胡某具有索贿情节,根据其索贿数额,对其所犯受贿罪应予依法从重处罚;
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故意犯罪,对其所犯受贿罪应予酌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被采取留置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洗钱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对其所犯受贿罪应予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综上量刑情节,可以依法适度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二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二、被告人胡某退缴的受贿赃款16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略阳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4张存单(存款金额共计201万元),其中已到期存单存款利息全部予以追缴,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未到期存单存款利息合计11763元,予以追缴,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罚金28万元从银行存单存款本息扣缴并上缴国库,剩余存款本息发还被告人胡某。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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