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分局在日常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微山县大维木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对当地水环境造成了较大威胁。

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细致排查和技术手段监测,确认该公司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生产废水绕过正常排污口和监测设施,直接排入周边水体。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分局依法对微山县大维木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此次处罚旨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如发现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可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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