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妻子癌症去世,丈夫将妻子吃剩的两盒抗癌止痛药以220元的低价转给了病友。万万没想到的是,转卖遗药反成“毒贩”!判刑6个月,工作丢了儿子前途也毁了。(案件来源:观察者网)

沈阳的张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处理妻子遗物的善举,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张先生和妻子很恩爱,2019年妻子确诊癌症晚期,为了让妻子少受病痛折磨,张先生拿出家中大部分积蓄为妻子救治,可妻子还是于2022年3月离世。

整理遗物时,他发现两盒未开封的止痛药“盐酸曲马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张先生想着丢了浪费,或许还有其他和妻子一样的病友需要,他就在病友群发布信息转让,以220元低价卖给了一名“病友”。

万万没想到,7月3日这天,警察竟然来到张先生家,张先生遵纪守法一辈子了,为何警察上门来抓人呢?

原来就是张先生卖的这两盒药,买家是一名“瘾君子”,有吸毒史,买药是为解瘾!

警方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并将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后法院判了张先生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

更惨的是:张先生的工作丢了,儿子考公务员因父亲有案底受严重影响。张先生不服法院的判决,两次提出申诉,均被法院驳回。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张先生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为何转让“治病药”反成贩毒?

释案说法

张先生到案后,不理解为何治疗癌症的止痛药成了毒品,辩解自己根本不知道对方吸毒,为何要判自己有罪?

一、关键定性:涉案药品的法律属性

盐酸曲马多、奥斯康定均属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这类药品是医院凭处方开药的,并不是谁都能买的。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属于“毒品”。

也就是说,从医院里凭处方买是合法的,个人未经许可是不能转售的,一旦转售就变成非法流通毒品。张先生为妻子看病,应当明知该类药品是限制流通的。

二、法院定罪的核心逻辑:“客观行为”优先

张先生辩称不知买家用于吸毒。但张先生为妻子治病,知道涉案的药品属于处方药,药品的管制属性是公开、透明的,法律推定张先生应知晓其不可自由买卖。

买家曾明确告知张先生“长期吃,有依赖性,不吃难受”。张先生作为成年人,本该警觉,却继续卖药,等于“放任结果发生”,虽无直接明知,但也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将药品卖给了吸毒人员。

三、 为何“情节轻微”理由未被采纳?

《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第4条:贩卖少量毒品(曲马多不足100克),可从轻处罚。毒品犯罪属于重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个人“避免浪费”、“帮助病友”的动机,不能对抗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若因“不知情”或“好心”免责,将严重冲击国家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控体系,为毒品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事情报道后,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有的认为张先生太冤了: “人家就是卖了两盒妻子吃剩的药,不想浪费,哪知道对方是吸毒的?好人没好报!”

有的认为法院判得对: “管制药品严禁私下买卖!不知道买家吸毒,也该知道药不能乱卖啊!” “今天你觉得情有可原放过他,明天毒贩就能钻空子!”

张先生的遭遇令人唏嘘,更是血的警示,在此也提醒大家,如果家中剩余处方药,尤其是管制类药品,要交回医院或正规药店回收!按有害垃圾分类销毁!切勿留存、转卖!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觉得张先生冤不冤?法律该不该给“不知情的好心”留条活路?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