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不是公务员,收点好处费能有多大事?”谈及受贿行贿,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专利”。然而,公司、企业员工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好处费”等,同样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由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宣判,彰显了检察机关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胡某为私卖代养生猪谋取非法利益,向驻猪场工作人员张某许诺20万元“好处费”,要求张某隐瞒其私卖生猪一事。张某应允后,在胡某私卖生猪期间向公司提供虚假照片和虚假信息,谎称猪场“一切正常”,致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深入剖析案件本质——张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作为企业聘用的、承担特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检察官精准定性,全面细致审查银行流水、手机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张某提起公诉。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察官提醒

1、“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绝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挡箭牌”,任何岗位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损害企业利益的,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2、企业要完善内控机制,特别是针对关键岗位、一线监管人员,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着力堵塞监管漏洞,切断内外勾结的利益输送链条。同时,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强化廉洁从业、防止商业贿赂等内容宣讲,筑牢企业法治根基,护航企业稳健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嘉禾检察 作者:李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