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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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如何救济?

王涛律师解答:

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1.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同样可在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时,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会审查其合法性,若发现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会裁定不予执行。

王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王涛律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执业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