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条文解读

第二款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

本款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它既能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是否适用缓刑”主要是指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一般情况下刑罚判处的都是实刑,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实践中,人民检察院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主刑的,既可以提出确定的刑期,也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同时,也需要提出是判处实刑,还是适用缓刑的建议;对于判处财产刑的,一般也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或者一定幅度数额的建议。

第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全案的证据材料都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给人民法院。这里主要是强调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也应当随同全案的其他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给人民法院。“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