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概念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二、自诉案件受理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1、收集证据

(1)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需自行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2)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

2、准备自诉状及证据材料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照被告人的人数递交。

起诉依据的证据材料列明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

3、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向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交自诉状及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