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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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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因此,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予以分析。从表面看,行为人租赁汽车是以真实的身份,只是在当车过程中,伪造了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轿车手续等文件,故有意见认为其行为难以反映出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其以真实身份租车,未使用欺骗手段,汽车出租方并未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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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典当行一方来讲,行为人虽然在当车时使用了假的手续,但是把汽车押在典当行,并且到期赎回,似乎也没有非法占有典当行财产的故意。但是认真分析,就会发现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租车行为只是赋予了租车方对租赁汽车的使用权,并没有赋予其处分和利用该车收益的权利。而行为人在租第一辆汽车时,未提供任何财产担保,将汽车租出之后并未使用,而是在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将车赎回的情况下,冒充出租人的名义,直接将汽车予以典当,并将典当款与他人瓜分,其租车使用是假,以租车为名占有该车典当款是真。

2.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

行为人以"租车使用"的虚假名义,取得被害人同意,将汽车租出后,根本未予使用,而是直接将汽车予以典当。在典当时,又找人伪造汽车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而后以这些伪造材料骗取典当行的信任,使典当行误认为将汽车典当是汽车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将汽车的价值转化为现金后,直接占有了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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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行为人在租车、当车时均采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诈骗手段。至于其租车时使用真实姓名的原因,则是其利用与被害人相识的便利条件,将诈骗对象锁定在熟人间,以真实姓名租车,更容易赢得被害人的信任,使其在不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顺利将汽车租出。从这个角度分析,行为人以真实姓名租车,只是为了使其诈骗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诈骗行为顺利得逞。因此,该行为符合以诈骗罪的客观特征。【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太康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太康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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