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是否系股份公司股东?

仅须审查代持协议效力、出资事实两个要件,代持协议有效、已实际出资或者已认缴出资,则认定“实际出资人”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阅读提示:在股权代持的商事实践中,不乏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让他人代持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的当事人往往会在后续就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在这种代持出资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公司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甘肃高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的要求,审查其股东资格时仅须审查代持协议效力、出资事实两个要件,代持协议有效、已实际出资或者已认缴出资则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案件简介:

1.吕某某(原告)与赵某(被告二)、尚某某(第三人)、徐某某(案外人)约定共同投资1000万元参与某综合市场项目,由被告二代持另外三人的股份,后经过追加,四人共出资150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450万元。

2.被告二以涉案1500万元入股某商贸公司后,某商贸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经清算完毕,该公司剩余资产由投资人收回,其中1500万元由被告二取得。

3.被告二将涉案1500万元投入某投资公司(被告一,系股份有限公司)。

4.因各方就原告的450万元发生争议,原告吕某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二赵某向被告一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中的450万元系由其实缴,确认原告为被告一股东、持有被告一450万元股权,判令两被告配合其变更股权变更登记。

5.2020年12月1日,平凉法院一审认为,在案证据可认定赵某实缴出资中的450万元由吕某实际出资,判决确认赵某实缴出资中的450万元实际由原告出资,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6.原告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判项,改判支持其关于要求确认其系被告投资公司股东、两被告配合其办理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

7.2021年12月27日,甘肃高院二审认为,原告上诉主张成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确认原告实际出资的判项,撤销一审判决中的其他错误判项,确认原告为被告一股东,享有450万元股权,两被告须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8.被告某投资公司、赵某不服,向甘肃高院申请再审,认为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9.2022年8月9日,甘肃高院裁定驳回某投资公司、赵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是否系股份公司股东?

法院裁判观点:

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要件中关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件。

甘肃高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显名须具备三个条件: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该条所规定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系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其制度基础在于公司法第72条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对股东身份的确认没有维护人合性的要求,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仅需审查代持股协议效力、出资事实。

甘肃高院认为,本案中投资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除发起人及公司高管一定期限内的限制外,并没有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转让限制,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仅须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

三、吕某和赵某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吕某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可认定吕某系某投资公司的股东。

甘肃高院认为,吕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吕某某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其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改判确认吕某某为投资公司股东,享有该公司450万元股权,并由投资公司、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吕某某办理股权变更。

综上所述,甘肃高院认为某投资公司、赵某的主张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吕某某诉赵某某、甘肃某投资公司、平凉某房地产公司、尚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案号:(2022)甘民申1122号],[入库编号:2023-08-2-262-009 ]

实战指南:

一、建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准备诉辩意见时结合不同的公司类型进行说理。

本案中,吕某诉请要求确认其为某投资公司的股东,某投资公司及赵某对其股东身份不予认可,企图在再审中推翻原审判决。甘肃高院在再审中从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像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保护的“人合性”特点入手,论述了如何认定某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

从有限的公开信息来看,本案再审申请人不仅没有找到区别于“人合性”要点以外的其他强有力的再审申请核心事由,甚至在申请书中围绕了“人合性”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说理,否则再审不会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定规则要件分析“人合性”的适用情境展开分析。

在此,我们建议,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注意结合公司的不同类型去分析相应规则是否可适用。如果涉争股权系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应当注意结合公司法中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专门设置的章节、涉案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存在对股东资格的限制等等,对代持股情形下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可显名进行判断。

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的情形,对手方应当从代持股协议中厘清“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明确意思表示。

本案再审中,甘肃高院审查吕某是否具备某投资公司股东身份的要点之一是涉案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而从案情公开信息来看,吕某与赵某等人达成的代持股协议针对的是某综合市场项目,而非针对赵某第一次代为入股的某商贸公司,也即,吕某一开始要求赵某代为出资的意思表示中,存在吕某要求赵某戴在某商贸公司被清算后转而代其向符合投资项目条件的某投资公司出资的意思内容。吕某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本案历审诉辩意见中,必定无法省略就该部分要点向法院进行充分论述的工作内容,这才将案件的走向引向了有利于吕某的方向。

在此,我们建议,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代持股情形中“实际出资人”向某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意思表示准备诉辩意见。通俗来说,一个民事主体出了钱,究竟是作为“隐名股东”的意思而出,还是作为“代缴人”的意思而出,这是需要在自身意见中论述清楚的。如果是前者,在代持股协议中,真正权利人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就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此时的当事人只需要结合代持股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清楚呈现各方合意。如果是后者,一般来说不涉及到代持股协议,而是以资金周转协议、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等其他形式的合同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是仅仅涉及到一份与涉案公司无关的代持股协议,难以论证要求显名的“实际出资人”有过作为股东向某公司出资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形下,对手方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可以把握这一要点驳斥“实际出资人”的主张。

三、建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就“实际出资人”资金流向梳理完整的证据链条。

本案再审中,甘肃高院认定吕某“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这一认定的事实基础是吕某450万元的资金作为出资款流向了某投资公司。可见,本案吕某的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举证质证环节,向法院完整梳理和还原了涉案450万元的资金流向链条。也即,吕某向赵某转账450万元,赵某向某商贸公司实缴了该450万元,在该公司倒闭后,该款项又回到了赵某的账户上,后续,赵某没有未向吕某归还该笔款,而是将其注入了某投资公司的资金池。

在此,我们建议,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注意针对涉案出资款的资金流向完成举证质证,要点如下:“实际出资人”向代持人转账出资款、代持人向A公司注资、A公司清算后将出资款返还给代持人、代持人向B公司注资。而作为代持人一方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注意就自身向实际出资人完成返款进行举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公司、合伙业务、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公司、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公司、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公司、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公司业务、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股互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公司业务、合伙业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合伙业务、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公司业务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