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中文标签的加贴

对于化妆品中文标签由谁贴的问题,目前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仅规定了:「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但上述规定并未要求其他的进口化妆品在清关时就得加贴中文标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了进口化妆品过关报检时需要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同时对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还需要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但未提及需要在清关环节加贴中文标签。

此外《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化妆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该条款立法原意是禁止化妆品在完成产品标签标注前出厂,导致产品无法追溯。

但是进口化妆品在其原包装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已经完成并可追溯的前提下,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可以不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

因此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其在销售末端进行现场检查时,重点在于核查进口化妆品有无中文标签,以及中文标签是否与产品一致。关于这个一致性的问题,经营者一定要注意不要自己瞎做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在药监局的官网都有备案,经营者要注意中文标签与备案的中文标签内容的同一,避免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