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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心欢喜接“毛孩子”回家

谁知当晚就呕吐不止

检测后竟是犬细小病毒感染

卖家失联

这样的糟心事

想必是每一位宠物主人

都不愿遭遇的“噩梦”

当宠物交易碰上“健康隐患”,法律如何守护消费者权益?近日,新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XIN CHENG F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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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XIN CHENG F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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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购买宠物犬的费用

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向被告支付购犬款的义务,被告亦应向原告交付健康的宠物犬。本案为宠物犬买卖合同纠纷,宠物犬系活体动物,出售健康的宠物犬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原告多次在购买前及购买后向被告确认宠物犬是否注射疫苗,并要求被告出示疫苗本等,但被告一直推脱未给。

结合本案证据,案涉宠物犬检测出犬细小病毒感染的时间距离其交付时间仅有2天时间,结合该病症的潜伏期来看,该宠物犬在出售时即携带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可以认定被告在售卖时该宠物犬已经感染了犬细小病毒。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支付的宠物犬购买价款8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2、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治疗宠物犬的医疗费用

治疗宠物犬的费用系因被告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合同标的为宠物猫、犬等活体动物时,健康与否应是交付宠物的必要条件。若在买受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向买受人交付健康的宠物,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退还购买宠物的费用并支付因治疗宠物支出的合理费用。

出卖人在出售活体宠物时,若无法对宠物出售时的健康进行举证,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所以,在宠物买卖交易时,出卖人应将宠物疫苗本或健康凭证及时向买受人提供并做好留存,选择适合的方式向买受人交付宠物,避免宠物在运输过程中受伤,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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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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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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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新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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