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兰迪海关财税团队负责人孙国东律师

摘要: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为了配合并促进边民互市贸易,有必要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以划定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

关键词:边民互市互市贸易负面清单

前言

为加强和改进边民互市贸易管理,鼓励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计划,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0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的通知》(商贸函〔2020〕158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该通知指出,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商品须来源自周边国家。

列入《负面清单》的商品,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本文拟就《负面清单》列出的十四条逐个作详细解析。

第一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自2001年12月以来,至今我国已制定《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九批(第一批至第九批),其中第二批被《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取代,第四批、第五批被废止。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是禁止进口的主要部分,列入其中的货物,不准进口;而除了目录以外的禁止进口货物,则以临时决定或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见《负面清单》第十四条。

第二条:《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每年度商务部海关总署都会发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最新的目录见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66号(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的公告)

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属于限制进口货物,应当向商务部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凭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第三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进口部分的目录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最新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货物,属于限制进口货物,必须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凭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第四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为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共同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有濒危物种和其他物种:濒危物种包括CITES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他物种指濒危物种以外的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相对应地,分别需要办理《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口时凭上述证明书或证明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最新有效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见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

第五条、第六条:《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其中,药用类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最新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麻醉药品品种目录》是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该两个目录后有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公告2013年第54号,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海关商品编号,方便企业通关申报时使用。

列入上述目录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国家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其中进口部分,由经营者申请办理进口准许证,进口时凭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第七条:《兴奋剂目录》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公告第79号,公布了《2025年兴奋剂目录》。公告规定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第八条:《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第416号,公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还对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作出规定。

根据上述公告,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现行有效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见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

第十条:《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凡是固体废物都被禁止进境。此前对于进口废物按《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实行分类管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非限制进口)。

由于上述公告的实施,《负面清单》的此条规定已不再有效。

第十一条:《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全面执行《伦敦准则》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和审批,签发《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发布首次进口化学品登记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其职责协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资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和对外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需要限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天然橡胶、木材、化肥、煤炭、原油等商品

天然橡胶、木材、化肥、煤炭、原油等商品属于进口大宗工业产品类,其中天然橡胶、化肥、煤炭、原油还属于自动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不适宜于以边民互市的形式进口,因而将其列入《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不符合国家检疫准入、检疫许可和其他准入条件的商品

检疫准入是国家对于进境的动植物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的措施,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通过公告发布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进境动植物及产品,并在官网上公布相关名单或目录,如《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等。

检疫许可是海关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于进境动植物及产品办理检疫审批并许可予以进境的管理措施。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未获得检疫准入的商品,以及应当办理检疫许可的动植物及产品,而未获得检疫审批、予以许可的,均不许进境,也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的形式进口。

第十四条:未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禁止进口管理的其他商品

对应《负面清单》第一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根据《对外贸易法》,除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外,还有两种情形的禁止进口:一是国务院对外贸易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发布临时决定所规定的禁止进口货物,二是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结束语

《负面清单》所覆盖的商品范围,大多是国家禁止、严格限制的商品,这些商品也不得以边民互市的形式进口。所谓《负面清单》的意义本来就在于,通过这一清单形式,告诉公众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负面清单》就是法有明文禁止,除此之外,公众均可作为。在此基础上,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负面清单》,其鼓励边民互市自救、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之寓意十分明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