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近抖音上爆火的一张图。

图片显示这是2020年一份裁判文书。

当年1月深夜,上海浦东某个出租房,轩某某趁同床室友熟睡之际,他用嘴去触碰室友的生殖器。

可能类似这样。

反正一通口下来,被害人的生殖器有点受伤。

他马上报警。

轩某某倒是没有选择逃避,与他一起去了派出所。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

后来打官司,法院认定轩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这其实是旧闻重提了,那说一件最近的事。

深圳一个男孩从7岁到14岁,被叔叔多次以“玩游戏”为名抚摸下体。

到了16岁男孩,他鼓起勇气告诉家人,结果父亲不报警,爷爷还威胁说“官司赢了就收走你爸的房子”,为的就是家和万事兴。

可在这7年里,男孩高中辍学,患上严重心理疾病,从2016年到2021年9月,他进行了45次心理咨询,根本没法过正常生活。

直到2022年在姐姐的支持下,男孩22岁正式报警,法院最终判叔叔猥亵儿童罪,坐牢4年半。

我们常说男生在外面要好好保护自己,其实在家里也如此。

因为男生也会被性侵。

这样的新闻还挺多。

男大学生猥亵男同学的,还导致男同学肛周损失。

男研究生强暴男研究生的。

被害人明确拒绝,但是施害者仍将室友拉床边,控制住他双手,然后暴力猥亵了他。

男教师猥亵20名男学生的。

也有女教师长期猥亵未满14岁男孩的。

也有女保姆猥亵男幼童的。

也有疯狂乱窜的。

一名诡计多端的中年男子多次潜入十几所中小学男生宿舍,趁着熟睡时,搂抱、亲吻、抚摸性器官、迫使屈服……最后受害男生多达40多名。

保安队长强奸下属,下属肛裂,最后让前妻出钱赔偿的。

还有几乎复刻杰哥不要一幕的。

他用游戏和吃饭哄骗不满14岁的男童们。

对好哥们下手的自然不在话下。

夸张点的,对多名好哥们下手,他还可以边猥亵边拍视频。

这事甚至跟年老年少无关的。

一名50多岁的男子,在术后就被更年轻的男医生性侵了。

反正毫无章法,怎么变态怎么来。

《守护解放西》里有一集很经典。

男子醉酒后被同性猥亵,而猥亵的方式是闻袜子,再从舔脚舔到嘴唇,过程中还时不时疑似抚摸他下体……

还能说什么呢?

世界癫到无法想象,而男孩未必安全。

看到这里你可能要说,怎么新闻标题都是性侵、猥亵这类词,可上面很多案例不就是强奸吗?

难道强奸男的,就不是强奸了吗?

很遗憾,严格意义上来说,确实不算。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有没有男性是受害者的强奸罪?

没有。

法律将强奸罪受害者明确限定为“妇女”或“幼女”。

不只是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强奸案受害者都是女性,而不是男性。

倒是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这些国家的刑法典里,规定强奸案的受害者为他人,没做性别区分。

·那男性被强暴了,都怎么判?

一开始根本没法判,以前这是法律空白。

2014年9月12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因法律无明确条款,警方仅对嫌犯进行教育后释放。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当时的特点就是很难定罪。

除非被害人受伤不轻,那会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罚罪犯。

但故意伤害再怎么说都不是强奸。

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强奸罪的起刑就是三年。

不过这种情况后来还是改变了,因为:

·针对男性受害者,有强制猥亵罪了。

猥亵罪是在1997年立法确立的。

到了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作了修改,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

这里插播一下。

很多人知道2016年保安队长刘某猥亵两队员的事。

刘大队长即使被抓了,还是很嚣张,因为他觉得自己懂法,没有法律治得了他性侵男人。

结果他不知道半年前法律做了修改,于是他成为当地最早一批因猥亵男子被判刑的。

可见,强制猥亵罪填补了同性性侵法律空白。

那有了猥亵罪,总解决问题了吧。

新问题又出现了:

·猥亵始终不是强奸。

从犯罪目的上而言,

强奸罪以性交为核心,侵害性自主权; 强制猥亵罪以性羞耻心为侵害对象,行为限于性交以外。

你可以说口交不算性交,很多国家也这么认定,但导致受害者肛裂的插入总不只是猥亵了吧。

而从量刑上来说,

一般的猥亵,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最高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严重点的强制猥亵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些与强奸罪三年起步、最高死刑的量刑有较大差距。

更何况很多案件被害人受伤严重。

比如有施害者有传播疾病的嫌疑。

即使没这问题,一些受害者也会出现肛裂、心理问题,久久不能治愈,甚至想不开自杀的。

所以网友觉得猥亵罪最高五年的判刑,与被害人的受伤情况不对等。

而且现代社会倡导平权,这时候就得考虑:

·性别一换呢?

上面常州女教师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强迫与未成年男生发生性关系,最后被判猥亵儿童罪三年。

这时候受害者换成女性呢,量刑上该如何变化?

既然说到这里,有网友就畅想了:

·有没有女性强奸女性的情况?

不是没有,极为少见罢了。

2012年时我们这边有爆料的“女导演性侵女星”,2013年英国出现了一起女子假扮男性,引诱两位少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

这里所谓的性关系是在被子里用了情趣玩具。

还有2010年伦敦西部的这个案例。

所以这些问题里的关键不是谁男谁女,而是有人的性自主权受损害了。

你不能因为受害者是男性,就觉得他们的性权利、身心健康及人格尊严可以被践踏。

你也不能因为施害者是女性,就觉得这便宜了受害人,还加一句“放开他,让我来”调侃一番。

既然追求平权,强奸男性是不是可以归于强奸罪呢?

而且在网友看来,强奸案受害者不作性别区分的话,还有其他好处。比如这没有多增一项罪名,不会额外增加司法成本。

这些年专家们也这么呼吁,专家还想步子迈大一点:

一,将强奸罪的定义从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

二,同时也可以增设强奸罪的女性主体

但建议只停留在建议层面。

因为无人在乎。

有一个很流行的恶俗梗,叫“杰哥不要”。

这部公益短片解释了男生被强奸为什么更隐秘。

因为有人不敢伸张,所以罪犯有恃无恐;

因为有人觉得男孩子不会吃亏,所以孩子被受害后一直走不出心理阴影。

当发现有这回事时,家长老师又抱怨自己孩子“不检点”“不体面”。

反正什么都是孩子的错,也便宜了罪犯。

如果说强奸案里女性受害者久久不敢报警,那男生被强奸了,他们更可能难以启齿。

所以抛开法律完善不完善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有点缺性教育。

但罪恶并不会因为你孩子年龄小、你孩子什么性别,而放过他们。

这就是事情的矛盾之处,也是很多人最不愿意去直面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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