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单,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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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汇类非法经营案: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予以不起诉(附四个典型案例)》一文,我们讨论了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般是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500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达10万元,达到其中任一数额即满足客观上的入罪条件。
反之,如果客观上的涉案数额,既不足500万元的非法经营数额,也不足10万元的违法所得数额,则属于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不构成犯罪,应予以不起诉。
01
根据刑法规定,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满足主客观一致原则,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同时符合构罪要件。
因此,成立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意味着主观上有营利目的,客观上有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外汇业务且情节严重的经营性行为。
主观上,“营利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非法买卖外汇这一经营活动获利,而实际是否获利并不影响对其主观目的的认定。反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买卖外汇的行为,但其主观没有“营利目的”,则属于缺乏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外汇业务”指行为人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如五大行、外汇兑换特许机构、兑换代理点等)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若该行为扰乱外汇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即涉案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程度,则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反之,若行为人买卖外汇的客观行为都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则不论其主观是否有“营利目的”,均不构成犯罪。
因此,判定是否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可遵循以下步骤:
(1)先看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一般看涉案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
(2)若未达到,则直接不构成犯罪,其主观营利目的与否,在所不问;
(3)若达到了立案标准,再看其主观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一般通过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客观表现进行判断,如与对家的聊天记录、是否约定了换汇的金额/时间/汇率、境内外账户的资金流向、转出转入记录是否一一匹配、是否最终获利、获利占比是否远高于市场牌价等;
(4)若能证明不具有营利目的,则属于缺乏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5)若能证明具有营利目的,则在达到立案标准的前提下,才可能认定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以上是基于构罪要件理论的分析,仅讨论定罪事实。而司法实践要复杂得多,既要考虑定罪,也要斟酌量刑,并在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之后才能给出最终结果。
02
因此,一些买卖外汇类案件虽然在客观上达到了立案标准,仍然有可能争取不起诉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超出立案标准不多,或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且有初犯、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可不起诉。
如,图检刑不诉〔2021〕10号一案,
J某买卖外汇507余万元,虽然已达到立案标准,但仅是刚“过线”,且有自首、退赃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故检察院予以(酌定)不起诉。
如,融检刑不诉〔2021〕64号一案,
L某买卖外汇的数额达513余万元,因超过起刑点不多,且有自首情节,检察院予以(酌定)不起诉。
又如,延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一案,
L某买卖韩元累计107次,非法经营总额折合人民币528余万元,鉴于L某系初犯,且主动认罪认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再如,狮检六部刑不诉〔2020〕6号一案,
S某多次非法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1257余万元,检察院经核查认为,S某虽然达到了立案标准,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经营数额达2500万元),鉴于S某有立功、主动退赃情节,最终决定(酌定)不起诉。
03
二是单纯的换汇客户,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可不起诉。
如,珠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一案,
R某因经营外贸公司而持有大量外汇收入,后通过某外汇黄牛私下将外汇转出,以对敲方式将美元转入黄牛的境外账户,黄牛再将人民币转入R某的境内账户,公安指控R某非法买卖外汇达3.6亿人民币。
经查,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虽然可证明R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但无法证实R某有非法牟利的故意,其主观具有营利目的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R某(存疑)不起诉。
又如,鄂冶检刑不诉(2019)70号一案,
公安指控B某利用自己的境外账户,通过L某在境内用人民币兑付境外美元,以对敲的方式实施资金跨境兑付结算,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累计非法经营数额达5193余万元。
经查,检察院认为B某虽然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兑换外汇给他人,但其外汇均来源于其本人经营的公司货款,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有牟利目的,也不能证明其换汇行为具有经营性质,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B某(存疑)不起诉。
再如,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号一案,
公安指控L某违反国家关于外汇需要在指定银行和交易中心交易的规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他人联络,先后十次将44.5万美元兑换为288余万元人民币。
经查,检察院认为L某的行为虽然属于非法买卖外汇,但其兑换的外汇均来自其本人经营的公司的货款,且其兑换外汇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宜以犯罪论处,故予以(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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