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17-5-100-007
入库编号:2025-06-013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某饭店等执行实施案
——强制执行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并引发系列社会风险的,要加强沟通协调以执行和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实施类案件 公共服务 督办 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山某饭店、山西某祠宾馆、山西某泽饭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作出的(2017)晋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某饭店支付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亿元(币种下同)及利息、罚息;山西某祠宾馆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山西某泽饭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屋、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山某饭店等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太原中院于2018年4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
(2018)晋01执255号。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和财务调查,发现山某饭店等除银行账户有少量资金及已抵押的房产和土地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均自2014年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山某饭店和山西某祠宾馆共有员工约1100人,承担地方政府重大接待任务,共有约3个亿、 60余个债权人的债务。
执行中,太原中院将本案抵押财产移送评估,但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出现多起施工单位、供货商和员工联合到地方政府上访事件。为了防止造成职工上访等重大不稳定因素,同时减少对被执行企业山某饭店、
山西某祠宾馆的正常经营的影响,太原中院又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同时暂缓挂网拍卖抵押财产。之后,太原中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双方协商,均未果。
2023年8月25日,太原中院立案恢复执行,向山某饭店等及其上级单位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和司法建议书,要求山某饭店等积极履行或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均未实际履行。其间,双方再次商谈和解未果。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督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省市两级法院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共同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多次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由债权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通过挂牌出售债权,由地方政府下属资产公司收购,再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的工作方案。
2024年1月12日,太原中院依据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某饭店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制作并向双方送达执行裁定书,中止(2017)晋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山某饭店等系地方政府的下属企业,历史包袱沉重,员工多,债务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同时还承担地方政府重要接待任务,本案抵押的资产又均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强制拍卖可能会造成饭店停工、职工失业、其他债权人集体上访等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资产处置也可能会流拍,不利于申请人债权的清偿,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矛盾,因此,有必要采取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一方面使被执行人山某饭店等得到生存喘息的机会,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也避免可能引发的上访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申请人的该笔“坏账 ”得到剥离,债务得到清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三级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协调下,最终促成通过债权人挂牌出售债权,由地方政府下属资产公司收购,再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顺利执结该案,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执行要旨
执行中,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员工众多,且承担一定公共服务职能,强制执行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并可能引发系列社会风险,导致案件长期没有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加强监督指导,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联动,促使各方形成一揽子方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实现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执行人企业正常经营,实现双赢共赢。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 21号)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3条
执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1执恢393号执行裁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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