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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1、朔州市中心医院医用血管造影机(DSA)配套的防护铅屏,工作场所建设的防辐射铅门、防护玻璃以及医护人员配套的防护铅衣、防护眼镜等放射防护设施在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该医用血管造影机(DSA)从2019年1月投入使用至2025年4月2日。

2、朔州市中心医院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晋环辐证(F0019])中载明共有5台Ⅲ类射线装置,没有对2019年1月投入使用的这台新建的医用血管造影机(DSA)Ⅱ类射线装置作出许可。截止2025年4月11日朔州市中心医院报送的违法行为整改报告还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朔州市中心医院2025年1月委托山西安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血管造影机导管室外的辐射剂量水平检测报告显示,导管室外的辐射剂量水平符合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及结果

1、朔州市中心医院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F-5)》的规定:罚款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2、朔州市中心医院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F-17)》之规定,罚没款140840元(大写:壹拾肆万零捌佰肆拾元整)。两项违法行为罚没款共计:210840元(大写:贰拾壹万零捌佰肆拾元整)。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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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麦子(V:maizi25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