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询问,自己的案件申请执行立案,被告知立案等待时间需要很长时间,可以先申请立执行保全案件,这样,一来不用担心对方转移财产,二来法院也不是不管这个案件的执行。于是,网友就收到了案号为“执保”的立案通知,特来询问立了“执保”案号,等于执行立案吗?“执保”的期限可以有多久?
网上查了一下,不查不知道,网上关于收到“执保”案号的讨论这么多?不少法院也在近期突然热衷宣传推广“执保”案号的工作经验了。不知道为什么?除了晒出立了“执保”案号的,还有网友的帖文示,自己收到了“执保”案号的查封冻结通知,还有律师在发文谈论“执保”案件的应对策略。

还有律师称,有人收到通知账户被司法冻结了,可收到裁定书案号是财保,微信冻结的案号却是执保的,律师也懵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话,怎么可能一个案子,会同时出现一个立案阶段的财产保全、一个执行前阶段的执行保全呢?

关于执保案件,有法院的官宣解释是,是指财产保全执行案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采取强制性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和冻结。当收到这个案号的冻结短信时,说明您已经被起诉判决了,现在到了执行阶段。跟财保不同的是,执保可能会直接查封、扣押财物。
关于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里,只规定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的。据说,在尚在起草阶段的《强制执行法》里,有专门的执行前保全的相关规定。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执行保全案件是发生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阶段,保全期限是一年,届满前可以申请续保,并不能代替执行立案。
网上搜索可见,“执行立案为什么变成执保了”这一问题,已经成了推荐搜索词条,可见询问这一问题的网友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这也就难怪有网友跑来进行咨询。
不过,给出的一致解释都是,执行立案才是案件已经正式进入执行阶段,执行保全仅是执行立案前法院为保证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执保”阶段,法院不能直接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不能对其采取限制消费、责令财产申报等强制措施。
2014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根据这个规定,只有正式立案的执行案件,才会被纳入“法院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其他案号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为何能给立一个“执保”案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而不干脆立上执行案号呢?立了“执保”案号,还需要再立一个执行案号,这不是浪费当事人及法院的额外精力和资源吗?都是执行阶段案件压力巨大,如此重复的立案,不是更浪费司法资源?
有律师发文称,自己在某地法院立的一个执行案件一个执保案号,可以查询对方财产,但从法律上还不计算执行期限。几番查找,终于跟法官联系上了,法官称,他们没有办法,现在案件太多了,也帮忙查了财产,他们执行不过来,只能实行“执保”的工作制度了,类似于审判阶段诉前调制度。

律师感触,法院案件多、执行工作压力大,大家都知道,可案件拖了一年多不给立案,只给立执保案号也不是办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啊!作为法律人,面对法院诸如此类的做法,尽管知道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也很无奈。
毕竟,以执保案号来代替执行案号的做法,当事人的执行权利不受影响,只要立了执保案件,就会引起申请执行期限的终止,法院在后台“一键查询”看看有没有账户资产等情况后,就可以立马决定执行案件的处理结果了,也不是没人管这个执行案件;如此这般的目的,不过是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在考核指标时数据会好看一些;可是,如此这般的“以时间换空间”,会不会像诉前调解一样,越压越多,什么时候是个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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