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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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院在《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增加诉讼请求即使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内容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也可以不予准许其该项增加的诉讼请求,可告知其可另行起诉。
本案焦点是,原审审判程序是否适当。
第一,对于行知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如下要件:其一,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本案中,行知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虽然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根据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内容,即“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行知公司相同、相似的产品,即停止侵害行知公司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两款软件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知,其争议内容属于侵害技术秘密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故行知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其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对于其主张的光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行知公司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原审法院亦予以告知。
因此,原审法院对于行知公司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亦不影响行知公司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行知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对于行知公司变更的诉讼请求。
根据行知公司原审当庭主张变更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即“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支付行知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合计168000元”可知,其实质为增加了其原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数额,并不涉及诉讼标的的变更,故行知公司的该项请求符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对行知公司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对于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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