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最后讯问。
6月12日,庭审进入第四天,也是最后一天。
在进行法庭辩论之前,审判长问了汪锡泉最后几个问题:
审:你之前说过在云南的时候打电话联系过老挝公安那边,对吧?当时用的什么号码?
汪:好像是国外的软件,我用香港电话卡。
审:号码是多少?
汪:我忘了。
审:尾号是多少?
汪:我忘了,真忘了。
审:昨天你说愿意配合提供手机密码,今天什么意见?
汪:我真没有密码。我配合你们,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
审:你4月19日被拘留之前在哪里?从国外回来还是在国内?
汪:我从国外回来,4月6日的飞机到长沙。
审:怎么回的衢州?
汪:打车回的。
审判长的问题逐渐脱离最近几天的庭审内容,仿佛暗中接力侦查机关,定要追问出满意的回答。
徐昕律师敏锐的意识到这个问题,直接打断审判长继续发问。
徐:您所问的这些问题相当于侦查机关……
审:不不不,法庭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讯问。
徐:您的讯问超出了起诉书……
审:不不不……
徐:您先听我说完。
审:好好。
徐:您的这些问题相当于在帮助公安侦查,以及帮助检察院弥补证据。被告人在什么地方,是需要检察院用证据证明,而不是法官帮他来问,我认为超出了法官的中立角色。调查被告人某个时间在哪里,公安、检察院可以查,但是法院不能查。
审:法庭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讯问被告人。
徐:要用证据证实,而不能诱导被告人自证,公诉人也没有权力要求被告人自证!
徐昕律师打断的很及时,质疑的也很有道理:举证质证阶段都结束了,法官问的这些问题根本没有确切证据证实——除非按照程序补充侦查,否则法官不能替代侦查机关调查毫无在案证据支撑的事实。
不过,本案之前已经补充侦查过两次了。
从另一个角度想,就算法官一定要追问,汪锡泉其实也完全可能不回答或乱回答,法庭又如何分辨真假,采信哪一部分?
所以,除非汪锡泉当庭痛哭悔罪、认罪认罚,他自己回答与否、回答什么于法庭查明事实并无多大助益。
重要的事情只有一项:证据,证据,还是证据!

(徐昕律师走向法庭)
审:请辩护人服从法庭指挥。
审判长继续问汪锡泉。
审:刚才说从国外回来,从哪里回来?
汪:从哪里回来……从泰国吧。
审:泰国……起诉书里这些人物你基本都不认识,对吧?
汪:对。
审:你认识哪些人呢?
汪:我认识的……
审:算了,不讲了,没关系。你之前在国外如何跟国内联系?
汪:几乎不联系。
审:好。别人怎么称呼你?
汪:已经回答过,不需要回答。
审:法庭注意到你对每个证据基本上都提出了质证意见……法庭问一下,是否愿意认罪认罚?
汪:我没干过的事情,不可能认罪认罚。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金三角是一个大哥很多的地方,为什么偏偏说汪锡泉是最大的大哥?”
简单归纳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就是:
公诉人认为本案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汪锡泉被指控的三个罪名均成立。
值得注意的正是公诉人给出的具体理由,论证了为什么即便在证据如此不足的情况下,本案指控依然成立。
到底是为什么呢?
结合吴乘子律师和徐昕律师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来解构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从公诉人的每一个观点背后,我们都能察觉其“言外之意”。
第一,公诉人坦率承认诸如本案这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因跨国界、隐蔽性强等原因,客观上的确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况。
比如本案中,犯罪窝点位于老挝金三角,我国司法机关已通过国际刑事组织、双边警务合作等渠道开展调查,但由于法律体系差异、司法程序等问题,导致难以获取服务器原始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财务账目等核心证据。
但是,通过对国内相关数据的深入分析,结合资金流向,已在现有条件下最大程度实现证据效力。
言外之意就是:即便公诉人承认并没有能直接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但无论有什么证据,只要深入分析,都能实现证据效力。
第二,公诉人依然坦率承认本案电子证据难以固定和获取。
具体来说,由于本案中赌王的犯罪集团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加密通信软件联系、虚假投资平台诈骗,相关数据数据传输全程加密,且服务器频繁更换IP地址、犯罪窝点位于境外,因此无法获取境外服务器原始日志,虚假投资平台的网址也无法进入取证。
但是,侦查机关通过赌王手机获取了相关通讯记录和使用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结合证人证言,就能够证明赌王管理诈骗集团。
言外之意就是: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赌博平台、诈骗平台的存在,但是只要有证人证言,依然能证明汪锡泉就是赌王和诈骗集团老大。
第三,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碎片化”质疑,公诉人认为是由本案“犯罪链条分散化”造成。
境外电诈和赌博平台流水线分工作业,被害人、赌客遍布全球,涉案人员众多,身份难以确定。本案由于没有后台数据,以及涉案人员回国均没有带回涉案手机,寻找这些被害人、赌客难度很大。
但是,涉案人员归案后能够清楚供述参与诈骗或开设赌场的过程,再结合汪锡泉虚拟币、境内银行交易记录等,可以证明诈骗罪涉案金额和开设赌场赌资流水金额,符合“部分查证属实即可认定”的采信规则。
言外之意就是:虽然本案不仅没有证明汪锡泉犯罪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同案犯的犯罪证据,甚至也没有找到被害人和赌客,但只要涉案人员供述有罪,就足以证明有 罪。
第四,公诉人总结称:
虽然境外取证存在客 观障碍,但司法机关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诉讼规则将零散证据转化为完整证据链!
即使汪锡泉零口供,也不影响犯罪事实认定——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闭环!
言外之意就是:即使没有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客观证据,但只要经过某种“诉讼规则”的加工、解释,办案机关照样能够指控犯罪!
经过三天庭审、冗长的举证质证,以及针锋相对的法庭辩论,公诉人始终在坚持自 己的坚持,而辩护人也只能反反复复反驳——所有的争议似乎依然停留在原点。
用吴乘子律师一句直白的话来描述就是:
“ 金三角是一个大哥很多的地方,他们都没有到案,为什么偏偏说汪锡泉是最大的大哥?”
是 啊,如果有证据直接证明犯罪,还需要长篇大论的论证犯罪吗?
如果借助数学来理解这个案子最核心的法律争议,或许可以这样来简单类比:
公诉人用自己的专业、敬业和三天半时间,试图让所有人相信:1+1可以等于3。
而辩护人同样用自己的专业、敬业和三天半时间,试图让所有人相信:1+1绝对不可能等于3,只等于2。
任何具备常识的人都会觉得,这样的争论无聊且无用。
是的,问题的关键或许就在于常识——尤其掌握权力的人不掌握常识时,违背常识很可能就会转化为正确,而遵循常识,则可能变得危险。
总之,听得出检察官义正言辞指控犯罪背后的这些“言外之意”,也就能感受到当下刑事诉讼辩护之难了。
实在为检察官感到一点难过和惋惜——或许这个案子中她 们并没有做出其他处理的权力,但如果转行做律师,肯定会成为优秀的同行。

(辩护人与旁听律师交流)
如何对待一个让刑法失灵的人?
全程旁听了三天半的庭审,终于结束了,还是忍不住想要讨论一下“赌王”汪锡泉。
在这之前,1989年,年仅21岁的他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 这次入狱经历也开启了他的“犯罪生涯”——本案是他第六次被控犯罪,公诉人综合 量刑建议超过20年。
三十多年时间里,履判履犯,从某种程度说,他是一个让刑法失灵的人。
开庭之初,当我知道他有如此之多前科的时候,我跟几乎所有人一样,内心马上产生一种强烈念头——毕竟之前犯过五次罪,第六次应该也不会冤枉他吧?
在最后陈述中,汪锡泉说:
“我其实就是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一个公民,可能因为年轻的交友和环境,受到影响,多次进过监狱。
本案中就是公安机关先入为主,把我当成一个犯罪人,先把我抓起来,把所有证据弄到我身上。
最后,我恳请法庭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我有罪,证据足,判我我心服口服;证据不足判我,我肯定不服!”
或许在他漫长的犯罪生涯中,汪锡泉早已弄清了刑事诉讼的套路,多多少少也从历任辩护人那里学到了不少常用辩护词和法条,单纯从他的话里,办案人员已经得不 到任何想要的回答。
所以,这次被指控犯罪的汪锡泉,又是一个让刑事诉讼程序失灵、至少也是尴尬的人——在他不做任何对自己不利供述、坚称自己无罪的情况下,司法最终如何名正言顺的对他定罪?
我想,我们现实运行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确拿他没办法——很想把他送进监狱,可他偏偏不是那种轻易就范的老实人。
不知道那些知悉汪锡泉过往的办案人员是不是也会暗自苦恼:如果汪锡泉真的不是赌王,给他安放如此之重的罪名无疑是对他极端恶毒的霸凌,也是在炮制重大冤案;而如果汪锡泉真的是赌王,到底又该如何让人信服的证明呢?过于草率的处理,是不是会招致赌王的复仇?
更为可怕的是,当下某些罪名严重泛化,刑事手段日趋活跃,越来越多二十来岁的年轻人,被迫跳进了犯罪之河,走向“汪锡泉”的老路,成为这个时代的不祥之兆。
最后,我 轻声的引用培根那句名言:
“一次不公 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院附近的孔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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