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自然人郭某某组织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3.62亿元,并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月14日央视新闻客户端)
从市场竞争角度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这4家药企组建“价格联盟”的行为,无疑是对这一基石的公然破坏。它们通过协同行动,停止供货造成市场供应紧张,进而抬高价格,完全无视市场规律和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这4家药企利用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消费者权益层面而言,药品是特殊商品,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作为生产相关制剂的关键原材料,其价格上涨直接传导至下游制剂,增加了患者的用药成本。对于普通患者家庭来说,医药费用本就是沉重负担,药企的这种哄抬药价行为,无疑是雪上加霜。尤其是那些长期依赖相关药品治疗的患者,可能会因药价过高而面临断药风险,甚至危及生命。这些药企却为了一己私利哄抬药价,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实在是令人不齿。
从法律和社会责任角度审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这4家药企的行为显然已触犯法律红线。它们为了短期利益,不惜以身试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承担起保障产品供应、稳定价格、促进社会发展的责任,但这4家药企却背道而驰,将“逐利”变成了“逐恶”,丧失了基本的企业良心和社会责任感。
此次处罚虽然大快人心,但我们更应思考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对医药领域的垄断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不仅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企业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为社会创造价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诚信体系,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家药企联手搞“价格联盟”停止供药逼市场涨价,不只是良心坏了。希望3.62亿的罚单能成为一记警钟,让所有企业都明白: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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