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与评析制度
导语: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杏林职苑结合医院管理实践,特制定《医疗纠纷处理与评析制度》,包括总则、处理原则、组织管理、处理途径、处理流程、内部评析、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并附经济赔偿责任分配表、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可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
目录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患方因该争议提出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减免)要求、提出处罚相关医务人员要求及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投诉,或发生不当行为的,属于医疗纠纷。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发生争议,患方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纠集多人或通过暴力手段向医院索赔,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内发生的所有医疗纠纷的处理。
二、处理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三、组织管理
1.投诉管理领导小组
投诉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和应急预案,以及全院医疗纠纷处理的领导工作。
2.医患关系办公室
医患关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患办)负责统一受理投诉(包括医疗纠纷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分办处理意见。
3.各职能部门受理医疗纠纷的范围
(1)医务部:受理病区医疗、医技方面的医疗纠纷;
(2)护理部:受理病区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3)门诊办:受理门诊、体检等方面医疗纠纷;
(4)感控科:受理医院感染方面的医疗纠纷;
(5)药学部:受理药品质量、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6)科教科:受理临床试验、科研方面的医疗纠纷;
(7)保卫科:负责医疗纠纷相关安排保卫工作;
(8)受理医疗纠纷投诉问题的处理过程中,若出现职责不明确的,由医患办统一指派部门跟进。如部门不配合或有异议的,医患办直接提交到分管领导作进一步处理。
4.科主任或护士长
医院各科室的科主任(或护士长)为本科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科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相关工作。
四、处理途径
(一)医疗纠纷处理途径
1.双方自愿协商(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内)。
2.申请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调解。
3.申请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二)医疗纠纷投诉受理
1.按照本院《医院投诉管理制度》公示投诉渠道信息、投诉接待与受理。
2.投诉受理部门确认为医疗纠纷投诉的,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三)相关事项的告知和处理途径的选择
1.投诉受理部门确认为医疗纠纷投诉的,应当向患者明确告知如下事项:
(1)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3)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尸检的规定和程序。
2.发生医疗纠纷,患者索赔金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争取协商解决;索赔3万元以上的,医院申请或者引导患者申请医调委调解或行政调解;调解失败的引导患者通过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
3.发生医疗纠纷,一开始便表现为(或后续升级为)重大医疗纠纷的,按照我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五、处理流程
(一)双方自愿协商
1.协商启动
(1)提出协商意愿: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协商意愿,说明纠纷的基本情况和诉求。
(2)受理与回应:收到协商意愿的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明确是否同意协商及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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