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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关于夏季麦收期间禁止

焚烧秸秆的倡议书

全市广大农民朋友们、社会各界人士:

一年一度的麦收季节已经到来,做好麦收期间防火工作成为当务之急。秸秆禁烧人人有责,全面禁烧刻不容缓。为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小麦颗粒归仓,特发出以下倡议:

一、主动树立禁烧防火安全意识。焚烧秸秆危害大,广大农民朋友要充分认识禁烧防火重要性,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保证自家农田不着火、不冒烟,自觉遵守秸秆禁烧规定,积极行动,相互监督,坚决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二、广泛做好禁烧防火宣传工作。各村委会要利用农村大喇叭等渠道主动宣传,积极推动禁烧防火理念入脑入心,引导大家支持配合禁烧防火工作,积极主动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秸秆露天焚烧会产生大量烟尘、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秸秆露天焚烧会造成土壤含水量、有机质和有益细菌明显下降,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秸秆露天焚烧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引发大面积火灾,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朋友们,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您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禁烧”工作中去,从我做起,响应政府号召,自觉抵制焚烧行为,争做防火模范,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泊头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14日

秸秆禁烧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人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资小讯、范秋艳、张雨同

校版|张博文

审核|郑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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