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强奸犯罪中若发生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法律评价是构成强奸罪一罪(适用加重处罚条款)还是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常引发司法实践与公众理解的困惑。本文旨在厘清“强奸致人死亡”的关键认定标准:核心在于暴力手段与奸淫目的的紧密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独立的报复或灭口动机。通过解析法律原理与典型情形,本文将揭示单一加重犯与数罪并罚的界限,为理解此复杂法律问题提供清晰的指引。

强奸罪是严重侵害妇女性自主权和人身权利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基本构成和加重处罚情节,其中第三款第五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法定刑升格的情形,最高可判处死刑。当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时,其性质认定——是适用强奸罪本身的加重条款一罪论处,还是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与难点。本文将从法律构成的角度,剖析“强奸致人死亡”性质认定的核心规则。

一、 “手段关联型“强奸致死属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以强奸罪一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典型行为模式由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构成:手段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和目的行为(强行发生性关系)。刑法将“致使被害人死亡”作为强奸罪的加重结果予以规定,其立法逻辑在于:当行为人为实现奸淫目的而采取的压制反抗的手段本身直接造成了死亡结果,或者奸淫行为本身直接引发了死亡(如造成严重身体损伤),该死亡结果已内化为强奸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体现,无需另行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 逻辑自洽性:行为人使用暴力意在制服被害人以便奸淫,其核心目的是奸淫而非杀人。即使使用了客观上“足以致死”的暴力(如扼颈、捂压口鼻、使用过量麻醉剂),只要该暴力服务于即时压制反抗以实施奸淫,且在行为逻辑上具有连贯性(如暴力压制后随即奸淫,或在奸淫过程中持续使用暴力压制反抗),那么由此导致的死亡,应视为强奸手段行为所内含的极端风险之现实化。例如,王某意图强奸李某,在施暴过程中用力扼颈导致李某窒息死亡,随后实施了奸淫行为。王某扼颈是压制反抗的手段,服务于奸淫目的,其行为整体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
  • 主观心态包容: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心态可能是过失(如捂嘴时未预料或轻信能避免死亡),也可能是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致死仍放任)。甚至,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可能对死亡结果持直接故意心态,但该故意仍紧密捆绑于奸淫目的。例如,张某为奸淫而给被害人赵某注射明知会致死的过量麻醉剂,意图在赵某昏迷或濒死状态下实施奸淫。此时,注射行为兼具压制反抗和(可能)放任或追求死亡的双重性,但因其根本目的是服务于奸淫,且行为过程高度融合(压制与奸淫目的不可分),仍属于强奸罪“致人死亡”的范畴。

二、“报复、灭口型”强奸宜数罪并罚

并非所有强奸过程中发生的死亡都必然只定一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规则:当行为人出于独立于奸淫目的的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强奸过程中或完毕后,另行实施了旨在杀死被害人的行为时,则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两罪,应数罪并罚。

  • 核心在于独立动机与行为:认定数罪的核心要件是存在明确的报复或灭口动机,并且基于此动机实施了独立于强奸手段行为的加害行为。该行为服务于灭口或报复的新目的,而非服务于压制反抗以实现奸淫。
  • 奸淫前灭口:钱某意图强奸孙某,但孙某激烈反抗并认出钱某。钱某因惧怕罪行暴露(灭口动机),在尚未实施奸淫前即用刀将孙某杀害。此杀人行为服务于灭口动机,独立于强奸目的(因奸淫尚未实施),故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并罚。
  • 奸淫后灭口:周某强奸吴某得逞后,为防止吴某报警(灭口动机),又用石块猛击吴某头部致其死亡。此杀人行为发生在强奸行为完成后,服务于新的灭口目的,与之前的强奸行为具有可分性,应认定为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 避免重复评价:关键在于区分是一个行为服务于双重目的,还是存在两个独立的行为服务于不同目的。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如前述的过量注射麻醉剂),该行为同时服务于压制反抗(奸淫目的)和放任/追求死亡(可能隐含灭口),因其行为单一且服务于核心的奸淫目的,仍应定强奸罪一罪,否则构成对该单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同理,若郑某将被害人韩某捆绑遗弃荒野致其死亡,该捆绑遗弃行为是其强奸手段(压制反抗)的延续和完成形态,服务于奸淫目的,不另生灭口动机下的独立行为,故仍定强奸罪(致人死亡)一罪。

三、实务中如何审查认定?

综合上述分析,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奸致死案件应定一罪还是数罪,需着重审查以下要素:

  1. 暴力行为的性质与目的:导致死亡的暴力是强奸犯罪中压制反抗的手段行为本身,还是在强奸主要过程之外另行施加的独立加害行为
  2. 行为人的核心动机:行为人的核心目的是否始终围绕奸淫?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力是否主要服务于奸淫目的?是否存在明显独立于奸淫的报复、灭口等动机?
  3. 行为的时间关联性:致死行为是发生在压制反抗以实现奸淫的过程中或紧密延续阶段,还是发生在奸淫目的已达成或放弃后的明显分离阶段
  4. 行为的可分割性:致死行为能否在观念上与强奸行为(尤其是手段行为)清晰地分割开来,成为一个服务于新目的(灭口、报复)的独立举动?

简要总结:

“强奸致人死亡”的性质认定并非简单的“死人就加重”,其核心在于厘清死亡结果与强奸行为的内在联系。当死亡由服务于奸淫目的的压制反抗手段直接造成,或由奸淫行为本身引发时,应认定为强奸罪一罪(适用“致人死亡”的加重条款)。反之,若行为人出于独立且明确的报复或灭口动机,在强奸过程中或完毕后实施了旨在杀死被害人的独立行为,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新的犯意,客观上实施了新的罪行,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理解这一区分的关键,在于把握暴力手段与奸淫目的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独立于强奸意图的杀人动机和行为。这一规则既符合刑法罪数理论,也能精准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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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涛律师,著名刑事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4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门办理全国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