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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专利翻译:小细节蕴藏大玄机》中,我们探讨了专利翻译中“技术内容类”和“英文词汇类”的细节问题。而专利审查作为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其审查意见的翻译同样构成了专利翻译人员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审查意见的翻译准确性,无论是在技术表达的精准度,还是在法律措辞的严谨性上,都直接关系到国外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理解和回应。

本文将聚焦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的结论性评述,通过实例讨论容易被忽略的翻译细节错误,逐一剖析这些细节,并提供实际的翻译修正建议。我们将探讨在权利要求评述翻译中,那些看似微小却极为关键的细节问题。

例1:权6-7,参见D1说明书第48-63段:……。剩余区别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原译文:Regardingclaims 6-7, see paragraphs 48-63 of the description of D1 ... The remainingdifferences are common general knowledge. Therefore, said claim does not involve aninventive step.

译文修正:Regardingclaims 6-7, see paragraphs 48-63 of the description of D1 ... The remainingdifferences are common general knowledge. Therefore, claims 6-7 do not involve aninventive step.

分析:在该示例中,结尾的总结句并没有对权利要求号进行复述,原译文直接采用了单数。而此处涉及了权利要求6-7两项权利要求,所以用said claim就属于明显翻译错误,应当修改为复数。另外,为了确保翻译的清晰度和准确性,修正后的译文补充了权利要求号,更具专业性。

可见,在涉及权利要求的结论性意见中,如果原文未提及权利要求号且该结论与权利要求号被提及的位置较远或者前述权利要求较多且直接使用said claim(s)可能造成歧义,翻译时应明确指出所讨论的权利要求号,以防误解或混淆。同时,译员在回顾权利要求号时,应确认涉及的权利要求项数,以避免单复数错误。

例2: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

原译文:Thecontent further defined in claims 2-3 is disclosed in D1. Therefore, insofar as the claims towhich claims 2-3 refer do not involve an inventive step, claims 2-3do not involve an inventive step.

译文修正:Thecontent further defined in claims 2-3 is disclosed in D1. Therefore, insofar as the claim towhich claims 2-3 refer does not involve an inventive step, claims2-3 do not involve an inventive step.

分析:原译文初看上去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可以发现,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各自唯一引用了权利要求1。原译文使用了复数形式“claims”,这可能会造成误解,让人认为权利要求2和3各自引用了不同的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而权利要求书3引用权利要求2,或者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2中的任一项)。而修正后的翻译使用了单数形式“claim”,明确表达出权利要求2和3引用了同一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这与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相符合。

由此可见,针对存在引用关系的多个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在翻译时应当确认清楚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以确保专利文献中的法律关系和逻辑关系得到正确表达。在翻译时,仍要去权利要求书中确认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项数,不能一概认为多个权利要求必然引用多项权利要求。

例3:权利要求6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而其引用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原译文:Therefore,the technical solution of claim 6 referring to claim 1 does not involve aninventive step, and the technical solution of claim 6 referring to claims 2-3 involves an inventive step.

译文修正:Therefore,the technical solution of claim 6 when referring to claim 1 does not involvean inventive step, and the technical solution of claim 6 when referring to claims 2-3involves an inventive step.

分析:查阅权利要求书可知,权利要求6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3。同时,例句原文分别给出了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时和引用权利要求2-3时的结论。原译文并不符合原文表达的意思,而修正后的翻译通过使用“when referring to”明确了权利要求6在不同情况下的引用关系。

可见,当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引用多个在先权利要求的各种情况进行分类讨论时,应当采用明确的语言来描述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以确保审查意见译文的清晰性和准确性,进而有助于申请人准确地作出针对性的答复。

例4:权16、29的方案一(从周围探测到的SSID)被D1公开了。

原译文:Solution I of claims 16 and 29 (SSIDs detectedfrom the surroundings) is disclosed in D1.

译文修正:Claim 16, and solution I (SSIDs detected from thesurroundings) of claim 29 are disclosed in D1.

分析:原译文出错的主要原因是在翻译时未具体查阅权利要求书的内容,造成修饰关系错误。通过查阅权利要求书可以发现,权利要求16中并未提及“从周围探测到的SSID”这个特征,而权利要求29的方案中包含了“从周围环境探测到的SSID”这一选项。由此可知,审查意见中提到的“方案一”是指权利要求29中包含“从周围环境探测到的SSID”这一特征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6无关。

因此,原文涉及到权项具体内容时,务必查阅相应权利要求,找到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确认修饰关系的边界,以确保准确翻译。在多个权利要求并列出现且仅列出某一些权利要求的具体特征时,务必一一对照找出所有特征所处的具体权利要求/技术方案。

例5: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7具备新颖性。

原译文:Independentclaims and dependent claims 1-7 thereof are novel.

译文修正:Independentclaims and dependent claims thereof, i.e. claims 1-7 are novel.

分析:在原译文中,“dependent claims 1-7 thereof”表达的意思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1-7”。而根据常识可知,权利要求1不可能是从属权利要求。修正后的翻译通过使用“i.e.”(即)这个缩写,明确了“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体指的是“权利要求1-7”。

因此,在翻译审查意见时,应当依据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对原文中可能存在的表述瑕疵进行恰当的修正,以确保翻译的准确性,从而避免翻译错误对申请人造成的误导。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审查意见的翻译,每个细节都关乎专利文献中的法律关系和逻辑关系的正确表达。如果翻译不准确,可能会导致申请人对审查意见产生误解,从而采取不恰当的答复措施,这可能会影响专利申请的进展。因此,专利翻译者必须具备扎实的专利知识背景、敏锐的语言感知能力以及对审查意见的全面理解。

那么,这些小细节中的“大玄机”您留意到了吗?您认为还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小细节呢?欢迎大家与我们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