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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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职场环境中,劳动者如何合法、理性地表达意见,已成为维护自身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议题。本文聚焦劳动者言论自由的边界,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规定,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帮助劳动者在勇敢发声的同时,规避潜在风险,实现有效维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工程公司诉称:某论坛由某传媒公司进行管理。2015年11月11日,网名为“1771553****”的用户在某论坛网站发布标题为《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常某拖欠员工工资是个骗子》的帖子,该帖子截止到2015年11月19日,点击量为10119,回复57条。2015年11月23日,某工程公司委托律师向某传媒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删除涉案网帖。因某传媒公司未能删帖,故请求判令:一、某传媒公司删除侵权信息,屏蔽、断开相关链接并赔礼道歉;二、某传媒公司提供侵权网络用户“17*****89”的真实身份信息;三、大聪明在某论坛首页置顶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公开向某工程公司赔礼道歉;四、某传媒公司、大聪明共同赔偿某工程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由某传媒公司、大聪明承担。

经审理查明:《某工程公司常某拖欠员工工资是个骗子》帖子的具体内容为:“苏州某公司老板常某是个骗子,天天在网上招人,因常某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所有辞职员工现在都在申请劳动仲裁。19名监理工程师证挂靠在他公司,却不给人家钱,人家上门要了N次无果后,要把证退出。不但不给证还勒索、恐吓当事17人,让当事人签收据承认拿到工资……因拖欠所有员工工资,欠交社保,导致员工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到医院就医。公司天天被高利贷堵门,办公场所被法院拍卖……这是本人的亲身经历,希望各位同行不要被这家公司骗了。”

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过多件某工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某工程公司确实曾押过大聪明等人的监理证件。本案法院最终驳回原告某工程公司诉讼请求。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网帖内容是否侵犯某工程公司作为法人的名誉权。案涉帖子既包括事实陈述部分,也包括了意见表达部分。关于事实陈述是否基本属实的问题:结合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受理的涉及某工程公司的案件和其他信息资料,网帖所述的某工程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保、证件挂靠及扣证问题是存在的。因此,网帖所述是有基础事实的。

关于所述意见是否显失公正且存在诋毁的问题:网帖中的表达意见内容主要包括“骗子”“皮包公司”“招摇撞骗”等内容。大聪明作为劳动者,某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应赋予某工程公司更多义务,来保持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大聪明在其无法获得工资和某工程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应允许其通过包括仲裁、诉讼、投诉、甚至发帖等合法方式来维护其权利,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虽然大聪明在网帖中用词有所激烈,但发帖者通过一定失范的词汇表达意见来引起社会关注,符合一般人在公司不遵守劳动法规方面的不满所作的正常反应。

综上所述,案涉网帖就事实方面存在一定的事实基础,基本事实不失真;就意见表达方面用词有所失范,但某工程公司不遵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在先,大聪明并非恶意诋毁或故意丑化,大聪明通过网络吐槽方式来引起网民和主管部门的关注,某工程公司应保持必要的容忍,不应认定大聪明侵犯某工程公司法人名誉权

三、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企业在面对劳动者评论或者社会公众对其经营管理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形时,名誉权应受到一定的限缩,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以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在言论发表者不存在捕风捉影、罔顾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在公众发表意见时不存在明显恶意的丑化人格、严重偏离公正理念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损害法人名誉权。本案中,大聪明的言论虽然系吐槽方式,但并未歪曲事实,不能认定为侮辱、诽谤。

但在维权时,劳动者务必要做到区分言论性质,明确法律底线。劳动者举报公司违法,如偷税、污染、安全违规等,受法律保护,若未捏造事实,属正常履职行为,但不得在社交媒体泄露机密、恶意诽谤,若公开泄露商业秘密、客户隐私,可能面临民事索赔或解雇,若捏造事实诽谤公司或同事,可能被起诉名誉侵权。因此劳动者应当留存充足的证据,诸如:邮件、会议记录、截图沟通记录等等。如选择网络曝光,避免情绪化表达,建议陈述客观证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