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潘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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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 本 案 情
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主张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刘某出借25000元,并由被告刘某出具借条。被告刘某辩称其受原告潘某委托解决小孩转学问题并收取“打点关系”费用35000元,后退还原告潘某10000元,为此就余款25000元出具借条。经查,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提供的对话录音能够反映案涉25000元系“人情费”。原告潘某后承认其虚构借条形成原因并捏造借款事实,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
02
处 罚 情 况
原告潘某虚构借据形成原因,捏造借款事实,进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企图通过诉讼方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原告潘某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应依法予以制裁。沭阳法院依法作出(2025)苏1322司惩3号决定书,对潘某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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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法 官 说 法
虚假陈述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沭阳法院将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以最坚决的行动打击虚假陈述行为,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此,沭阳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任何企图通过虚假陈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来源:沭阳法院
▌来源:网络综合
▌编辑:忙碌的小编 | 审核:阿文 | 审签: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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