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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周某在其女儿与张某筹备婚姻期间,转账10万元给张某,双方之间未出具借条,也未备注款项性质,该款项实际用于周某女儿与张某婚后购车的首付款。2023年周某女儿与张某协议离婚,但离婚分割财产时未提及该笔款项。2025年周某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张某还款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不足以直接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未能完成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司法实践中,亲属间经济往来因碍于情面疏于凭证留存,往往在婚姻关系解除或亲情破裂后引发财产纠纷。法官特别提示,父母对婚嫁子女及其配偶进行资金支持时,应当预先明确款项性质:若属借贷关系,需签订书面借据、备注转账用途、保存协商记录并约定还款期限;若为无偿赠与,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受赠主体,防范婚变后产生财产争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郭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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