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正要将U盘递给医生,拷贝电脑上的CT电子数据。旁边的法官插了句:“我们法院不调取。”律师说,那由辩方调取;此时,法官看似不经意,又意味深长地问医生:“律师调合法吗?”原本同意复制的医生面露难色,“我还是去请示一下吧。”
这是2025年4月3日,发生在湖北省襄阳市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91医院CT室的一幕。彼时,办公室内聚齐了数位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他们与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共同到此,调取被害人数年前在该院所拍CT的电子数据。
在态度暧昧的法官暗示下,结果可想而知——这次取证不了了之。
而此前CT检查结果显示,被害人存在鼻骨骨折。其伤情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致使一位六旬老人遭到刑事追诉,最终因故意伤人获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及家属坚持追查案件真相,宁可坐牢也不愿背负冤屈。在长达四年的司法拉锯中,关键证据一件件浮出水面,指向的事实却与指控相左:所谓被害人鼻骨骨折的CT检查报告疑似造假:被害人在襄州区人民医院鼻骨CT的操作人员登录账号竟然与991医院同为“SdC Account”。其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案发时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然存疑。
近日,被指控的老人已刑满释放,但被告人一方仍未调取到那足以揭示真相的CT电子数据。真相仍未明,法槌却已落,她的喊冤之路却未终止。
一、邻里纠纷酿刑案
- 从X射线到鼻部CT,分赴多地进行伤情鉴定,终于如愿“受伤”
纠葛还得从四年前的一个早晨说起。
2021年9月7日,襄阳市高新区某小区的宁静被一阵争吵声打破。近9点,小区业主房雪梅(化名)接到快递员电话,让她取件,她父母也准备出门逛逛。刚出家门,房雪梅母亲康堂华听见,一中年男子朝女儿骂道:“你今天又吃屎了?”房雪梅回呛:“你说谁嘴巴吃屎了?”
骂人男子是隔壁邻居孙某锋。据孙某锋在案陈述,那天早上是房雪梅辱骂他在先。
实际上,孙某锋对房雪梅积怨已久。2020年5月,因孙某锋违规在小区地面停车,其楼上邻居向物业反映无果,遂联合熟识的房雪梅一起投诉。孙、房两家至此结下梁子,“(两人)经常吵架,姓孙的打我大姐,我们还报警了。”房雪梅妹妹房美玲回忆称,辖区派出所和街道办因双方属于邻里纠纷,“不了了之。”
但那次早晨的口角却升级成了肢体冲突。事发时,57岁的康堂华看到,孙某锋往女儿小腿上踹了一脚,他和丈夫房天成赶忙上前拉孙某锋,“没有拉住,男邻居(孙某锋)又上来踹了房雪梅肚子一脚。”
康堂华称,孙某锋揪住房天成的胳膊,用拳头打他的左脸。见状,康堂华用随身携带的玻璃水杯,“就乱抡起来,然后杯子就掉地上了。”房天成称,双方被拉扯开后,孙某锋气势汹汹,声称“要回去拿刀”,他和妻女随即跑回了家。
8时59分,孙某锋妻子报了警。孙某锋向警方表示,房雪梅和她母亲追打他妻子在先,“其见妻子被打,就从侧面踢了房雪梅腿部一脚,这时房雪梅的父亲扯着其衣服,房雪梅的母亲用水杯砸其鼻子。”
9时许,民警赶至现场,看到事发地附近有水杯碎片和血迹。出警视频显示,孙某锋鼻部有伤,面部亦有流血。孙某锋向民警反映,他鼻子的伤是被人用杯子砸的;但房雪梅及其父母对“用杯子故意砸人”一事予以否认,称未见孙某锋在双方分开时面部流血。
考虑到涉事双方均出现身体不适,民警让其先去医院就诊,随后到派出所说明情况。10时许,孙某锋抵达襄州区人民医院就诊。他先是进行了“X射线”检查,报告显示:“鼻骨骨皮质连续性完整,未见明确移位性骨折”;随后,医生对其进行了“头部CT”检查,报告亦显示“颅脑诸骨未见明显骨折”。
孙某锋没放弃,又进行了第三次影像检查——“鼻部CT”。终于,孙某锋如愿得到“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的结论。当日中午,孙某锋在该院办理住院手续,后在其妻子陪同下,在病房接受了警方的询问。
蹊跷的是,在做完笔录后,傍晚时分,孙某锋匆匆赶至十余公里外的襄阳991医院挂急诊,再次进行“鼻骨CT”检查,结论与襄州区人民医院第三次检查报告一致,亦指向鼻骨骨折,且新增了一处错位伤: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断端错位。
同年9月13日,孙某锋在襄州区人民医院做了鼻骨复位术,四日后出院。
二、伤情真假难辨
- 鉴定结果存疑,赔付价格一降再降,是确有此事还是心虚了?
起初,警方是将该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处理。也许判断案件性质不太严重,处警人员并未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待其查看完监控返回,物业人员已“将现场玻璃杯和血迹清理”;而事发现场监控因“画面被大量树枝遮挡”,办案人员也未对监控视频予以调取;甚至在为涉案人员做笔录时,亦存在诸多违规之处。
但一份争议伤情鉴定将案件性质陡然升级。2021年10月9日,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情鉴定书,认定孙某锋案发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而这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10月12日,襄阳警方对康堂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刑事立案,康堂华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起诉前,康堂华及其家属积极配合警方调解。相关赔偿申请书显示,康堂华称,她多次向办案人员表示愿对孙某锋民事赔偿,希望取得对方谅解。“为此,办案警官多次协调......但孙某锋不愿就其诊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据实结算,而是索要70万元赔偿。”
为了老人免于牢狱之苦,康堂华家属本想咬咬牙破财消灾。但孙某锋再次加码,要求康堂华女儿房雪梅下跪道歉,导致双方不欢而散。
“当时是双方都受伤,孙某锋伤严重些。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我母亲向社区放了3万元,用于支付孙某锋的医药费,并不代表他伤是我们造成的。”康堂华家属称,哪怕孙某锋索要巨额补偿,她们都愿意配合警方调解,“他又要加我大姐道歉,最后就没协调了。”
案发一年多后,2023年1月5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将该案诉至法院。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9月7日9时许,孙某锋与其妻子步行经过邻居房雪梅家门前时,与房雪梅及父亲房天成、康堂华三人,因口角引发争吵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被告人康堂华用随身携带的水杯将被害人孙某锋头面部砸伤。后经鉴定孙某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高新区检察院认为,康堂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康堂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在提起公诉前,康堂华一家未曾质疑过孙某锋鼻部伤情的真伪。直至2023年2月,康堂华家属才知晓,孙某锋原先在襄州区人民医院拍的X光片显示,他并无鼻骨骨折。“一直没有人提到过有这个X光片。到法院(审判阶段)了,知情人才告诉我们孙最初检查没受伤。”康堂华家属透露。
笔者注意到,孙某峰的伤情鉴定书所列“检材和样本”中,也未提及孙某峰在襄州区人民医院的X射线和头部CT检查报告单,而这两份影像报告则恰好证明孙某峰所谓鼻骨骨折存疑。
X光片的证据浮出水面后,司法机关的态度也相应软化。“以前协调费是70万加下跪道歉,这个证据一出来,立刻改成15万,然后是6万8,最后说给3万。他们这么心虚,伤情(鉴定)有问题。”康堂华家属称,轻伤二级的伤情鉴定结果刚出炉时,老人即申请了重新鉴定,但“警方让我妈签了字放弃鉴定,说调解。”
康堂华家属称,她们拿着孙某峰的X光片,曾咨询过多位资深医生,“均告知该X光片中鼻骨未骨折。”康堂华家属怀疑,孙某锋的伤情鉴定存在问题,需通过重新鉴定程序查清真相。
自2023年2月14日起,康堂华多次向负责审理该案的高新区法院提交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但受到阻碍。直至同年9月22日,在高新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康堂华选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将案涉X光片及检查报告单,一并移送湖北省公安厅进行伤情鉴定。但康堂华家属称,襄阳高新区法院后续与湖北省公安厅沟通的重新鉴定程序并未包含X光片,“湖北省公安厅工作人员说,该鉴定只针对案情,结果还是轻伤二级。但是我们申请的是对包含X射线、CT、损伤方式的鉴定,他们故意混淆鉴定内容。”
三、老人身陷囹圄后
- 重新鉴定陷入困局,司法机关却硬着头皮下判
2024年5月31日,康堂华被指控故意伤害案一审落槌。襄阳市高新区法院认为,康堂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邻里之间的民间矛盾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相关判决书显示,经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康堂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对于鉴定问题,高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回应称,孙某锋的整个检查符合医学诊疗常规,X光片与CT影像因成像原理及拍摄角度等原因显示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存在自伤行为情况下,所做的伤情鉴定意见仍应予以采信。”
一审宣判当日,在老家监视居住的康堂华即遭逮捕。现场视频显示,5月31日9时许,康堂华家附近集结了数十位身着警察制服的人员。“我妈给我打电话,说来了很多警察。回来时,我妈已经被抬走,妇联主任目睹全程,现场有村民围观。”康堂华家属称。
随后,康堂华丈夫房天成被叫至乡镇派出所,后被拘留。“乡政府领导协调房天成放弃鉴定、接受调解、不能去信访,做了几个小时工作(无果)。”康堂华家属称,房天成被拘留5日后获释,“警方没有给拘留文书,只有两份派出所的手写证明,说我父亲会有过激行为。”
宣判后,襄阳当地多部门向康堂华一家进行施压,威逼利诱其放弃上诉,均遭家属拒绝。“我母亲带话,情愿(官司)失败坐11个月牢,也不接受协调背缓刑。”
康堂华虽为一介农妇,面对司法强压却未轻易屈服,坚决上诉。
此后,房美玲也开始尝试网络公开喊冤。房美玲是高材生,平日在广州工作,案发后和两位姐姐一直在为母亲的案件奔走。“没想到(高新区法院)真的敢硬判。当时有人传话,不上诉给缓刑,上诉就让我们在襄阳找不到律师。”房美玲向多位法律人士咨询,“他们说很黑,建议我接受协调,这个案子太小,本地律师不敢得罪当地。”
康堂华身陷囹圄后,房美玲很长时间再未回过襄阳老家。“我妈进去后,我很痛苦。天天下班开车时打她电话听忙音,提醒自己不要崩溃。后来失眠了一夜,凌晨五点发了实名举报视频,最高时16.7万人浏览。”房美玲回忆为母喊冤的日子,颇感不易,“白天上班比较忙,晚上睡不着就改举报材料,打印、刻光盘,经常搞到凌晨三四点,第二天中午去邮寄,忙起来就好受了。”
调解的幻想破灭,康堂华家属也决定破釜沉舟,委托了外地刑事律师介入辩护,“这个案子才算真正地走上正轨。”
四、不同医院的CT电子数据出现雷同
- “在不同医院进行CT检查、经不同设备处理,电子数据标签中却出现了相同的技术操作人员姓名,极为异常。”
二审期间,2024年8月8日,在上诉人家属及辩护律师争取下,公检法三家联合辩方共同前往襄州区人民医院,调取孙某锋的CT电子数据。
“起初,医院仍然以只能拍照不能拷贝、系统崩溃等阻拦执法,后在医院医务科的协调下,才得以调取了CT电子档。”康堂华家属称,该电子档数据疑似已被篡改,“出现了同一次检查有两份不同的电子数据。”
新调取的CT电子数据显示,被害人鼻骨骨折存在疑点。2024年9月29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高新区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一审期间,辩方邀请了刑事科学技术专家吕刚出庭。经其对上述CT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吕刚发现,2024年8月8日的DICOM(注:电子文件储存格式)源文件与2023年8月25日的DICOM源文件的多个序列的数据标签,从文件数量、文件名到数据标签内容均存在不一致。
“这完全不符合数据传输过程中数据保持一致性的原则,该两份源文件并非同一份文件。”吕刚认为,鉴于同一个检查号的CT是唯一性的,“其中一份源文件必然存在着极大可能是人为伪造的客观事实。”
至此,康堂华家属方才醒悟。她们认为,CT造假的可能性,恰恰解释了孙某锋事发当日就诊行为的可疑之处——在襄州区人民医院第三次CT“确诊”其鼻骨骨折的情况下,为何在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后,突然前往991医院再次进行鼻骨CT检查?
同期,辩方亦邀请法医学专家胡志强、庄洪胜提供专家意见。两位专家对案涉书证进行审查后,亦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明,“孙某锋的鼻骨骨折存疑,不宜评定‘轻伤二级’的伤情程度。”
但高新区法院在事实未明的前提下,作出了与原一审一致的判决。2025年2月7日,重审一审判决出炉。经高新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然判决康堂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对于DICOM源文件是否存在人为伪造的疑问,高新区法院回应称,因孙某锋2021年9月7日上午在襄州区人民医院完成鼻骨CT+三维重建检查后即取得检查结果,辩护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数据伪造情况与2021年9月7日上午数据形成缺乏关联性。另,襄州区人民医院对DICOM源文件作出说明,“故对辩护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重审一审宣判后,康堂华不服,再次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审二审期间,为了进一步印证孙某锋鼻骨骨折CT造假,康堂华丈夫房天成在991医院亲自做了鼻骨CT检查,并向院方调取到相关电子数据。经过比较发现,孙某峰在襄州区人民医院所拍CT电子数据中存在两个异常的序列号,与991医院出具的房天成CT电子数据所含“技术性操作人员”的序列号出现雷同的情况。
据康堂华家属介绍,解析房天成鼻骨CT电子数据后,发现在多个序列的“技术操作人员”一栏显示为“SdC Account”。而对2023年8月25日调取的孙某锋在襄州区人民医院所拍鼻骨CT电子数据进行解析,却发现有的序列“技术操作人员”也是“SdC Account”。
“在不同医院进行CT检查、经不同设备处理,电子数据标签中却出现了相同的技术操作人员姓名,极为异常。”康堂华家属据此断定,孙某锋在襄州区人民医院所拍鼻骨CT数据是由991医院医生在991的设备上生成的,“孙某锋2021年9月7日在襄州区人民医院拍摄的鼻骨受伤CT影像中的序列450、452、453中操作医生的账号与991医院影像科的操作医生账号相同,且两次CT的唯一设备原始平扫数据都是序列3。”
康堂华家属由此得出合理怀疑,案发当日,孙某锋前往991医院再次进行鼻骨CT检查,可能是为了将991医院显示鼻骨骨折的CT电子数据插入襄州区人民医院的鼻骨CT电子数据。“这说明孙某锋在襄州区人民医院的鼻部CT没有骨折,而是人为作假。”
如这一推断属实,这一操作背后显然有熟悉CT机操作的专业人士背后指导,真相有待查明而非回避。
五、真相未明,终裁已下
- 原以为是柳暗花明,不料取证之路竟是困难重重
2025年4月3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康堂华犯故意伤害罪上诉一案。
据旁听人士回忆,当日庭审持续半日即休庭。辩方当庭提交了991医院出具的房天成鼻骨CT电子数据作为新证据,并向合议庭申请调取孙某锋2021年9月7日在991医院所拍鼻骨CT的电子数据。
辩方的调证申请得到了出庭检察员的支持,合议庭当庭决定,由公检法及辩护人四方于当日14时许前往991医院调取孙某锋鼻骨CT电子数据,影像科科室主任确认了电子数据中的操作人员姓名“SdC Account”就是911医院的登录名。
康堂华家属原以为曙光乍现,案件真相即将大白之际,合议庭成员、法官董某某却临时变卦,故意设置阻碍,导致证据调取中途流产。
一周后,2025年4月11日,终审结果出炉。襄阳中院裁定驳回康堂华上诉,维持原判。但直到4月22日左右,康堂华辩护人及家属才收到襄阳中院作出的这份终审裁定。
“我们那段时间就是疯狂地邮寄举报信,一个月光邮费有三四千。然后去了省巡视组、中央巡视组,我们(喊冤)的意志非常坚定。”康堂华家属称,4月3日休庭以来,辩护律师及家属多次向襄阳市有关部门递交举报信,“均拒收,坚持阻挠调取该翻案证据。”
4月29号,康堂华被羁押11个月后,恢复人身自由。房美玲从外地回襄阳,在家陪了母亲半个月,“我妈回来以后,出了一个小小的交通事故,人没有受伤,但害怕原本就已经焦头烂额的我们更加担心,也就没敢告诉我。”
房美玲称,希望她母亲的冤案早日平反,“想早点还原真相,让我妈丢掉这种担惊受怕的心理压力,回到原来正常的生活状态。”
5月28日,康堂华在律师及家属的陪同下,前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但现场经办人员以必须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而拒绝受理立案。康堂华家属称,申诉律师向经办人员告知,按照程序申诉可以向省高院申请,且襄阳中院在该案审理时存在故意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目前最重要的是立即由省高院审理固定证据。”
湖北高院拒收材料后,6月4日,康堂华及家属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襄阳中院大概会在一个半月后给审查结果。”
“本案并不复杂,只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鉴定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定意见,相关疑点证据需要核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案件的事实真相就会水落石出。”康堂华的申诉状称,该案司法机关无视行政案件收集的言词证据、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案根据的程序规定,无视专家意见和鉴定环节检材真实性和送检合法性方面的问题,无视CT电子数据被伪造修改的客观事实,“带着满篇的违法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作出了背离客观事实的判决。”
就司法个案公正问题,培根的名言因为被引用而在中国广为人知。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言者谆谆,听者不能藐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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