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中如何应对行政机关的环保监管?若认为处罚不合法,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某矿业公司因所属铅锌矿选厂未完成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被某县行政机关责令停产。该公司认为处罚程序违法且缺乏依据,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停产通知,但驳回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确认停产通知违法,同时企业撤回赔偿诉求。最终,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因越权和程序问题被确认违法。
本案有以下争议点: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处罚职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责令停产的职权属于审批项目环评的行政机关。本案中,某县行政机关并非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其直接作出停产通知属于超越职权。法院强调,行政机关若需代上级履职,须明确委托关系并公示,否则无权直接处罚。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74条要求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案中,某县行政机关未告知企业救济权利(如复议或诉讼期限),且未在处罚文书中说明职权来源,构成程序违法。程序瑕疵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使实体问题存在,法院仍可确认违法。
企业为何难以获得赔偿?赔偿需证明损失与违法行政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企业在环保验收前已违法生产,其停产损失部分源于自身违规行为,依《国家赔偿法》第5条不予赔偿。但若行政机关在合法验收后仍阻碍复产,企业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提醒各位矿主,强化合规管理,避免“未验先投”,企业应严格履行环保验收程序,确保项目合法投产。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可通过主动整改、申请验收降低风险。若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企业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请求撤销处罚,或依第74条确认违法,避免“被动挨罚”。关注执法权限,留存证据链,企业需核实处罚机关的职权来源,留存验收申请、整改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争议中证明自身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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