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罪状表述,对“软暴力”催收入刑需要准确把握非法债务与非法催收行为,对于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实施的“软暴力”非法催收行为,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作出规范认定。

一、准确把握非法债务,即该债务是否为法律所保护

催收非法债务罪法条中将非法债务规定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非法债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应当结合保护法益对其进行规范诠释。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表明非法债务为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因此,非法债务应当解释为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包括高利放贷、赌债、毒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具体而言,高利贷产生的债务由放贷利率高低决定。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只有违反国家规定借贷利率的高利放贷才能评价为非法债务,当利率低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标准时,该债务并不能评价为非法债务,因为此种情况并没有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正常的财产交易。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中的“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所渭孳息、利息等)。

二、准确把握非法催收行为,即“软暴力”是否足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刑法对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催收行为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形,除第一种情形中的暴力之外,其他手段为“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设置于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后,归类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内。由于“软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具有确定性,故对该要素应当结合社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维度进行规范认定,只有达到足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才能评价为“软暴力”。也只有如此,才能使该罪中的暴力与“软暴力”处于同一层次,统一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以实现犯罪手段的类型化评价。

具体而言,第一种情形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例如,威肋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等。

第二种情形,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此种情形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例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恶劣手段进行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如果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应当甄别行为人行为的目的。行为人为胁迫他人履行合法债务,而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的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则按照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情形,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这里的“恐吓”“跟踪”“骚扰”可以有多种形式,如以邮寄恐吓物、子弹等威肋他人人身安全,对他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破坏生活设施,贴报喷字,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上述行为如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则应当评价为情节严重,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