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指居的初始目标为何,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是,再不废除,只会有越来越多的指居点蹊跷死亡,更多的冤假错案,更多的屈打成招,更多的信访冤民……

顺手搜了一下,发现指居点的情况触目惊心:某科技公司总经理邢燕军在内蒙古呼伦贝尔指居期间死亡。

湖北某连环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袁时宏也死于指居期间。

贵州省黔东南州2024年8月29日对彭宏怀指居,20天后,彭宏怀死在了监视居住地的卫生间里。

江苏泰州还有一名嫌犯在指居期间被限制饮食和睡眠,患韦尼克脑病后成为植物人。

本来适用指居的条件是非常明确的,必须是符合逮捕条件,方能适用。

但是,实践中,侦查机关已经玩出了新花样。

第一种,不报捕,直接指居。

我曾有一个案子,刑拘期间,警方说要取保,后来又说要报捕,结果满30天的时候,不报捕,直接指居。这样就绕开了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和监督。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在所不问。

我曾问警官对指居的看法,他说,指居当然好用了,看守所羁押期间突破不了的案子,指居后很快就突破,根本不要3个月,绝大多数不要一周就突破了。很方便,很好用。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刑拘期间突破不了,指居就一下子突破了?是指居期间有神助?

万幸的是,我这个当事人指居后,我们和家属进行了强有力的控告,他们没有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否则,真的不敢想,想一下就脊背发麻。

第二种,不捕后,不放人,直接指居。

刑诉法规定的非常清楚,符合逮捕条件的方可指居。

如果报捕后,检方不予逮捕,就说不符合逮捕条件,自然也不能指居。但是,有的侦查机关不管这些,不捕?那就指居。

把人带到一个神不知鬼不觉的地方,玩“消失”。家属不知道人被关在什么地方,律师不给会见,检察院往往也惰于履行职责,不予监督。

有个当事人被指居,我们认为指居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给会见也违背了刑诉法的明确规定,要求检察院依法监督。

检察院先是左推右阻,就是不愿意接受材料,后来我们跟接待人员掰扯法条,一个字一个字地跟他们抠。他们发现法律规定的实在太清楚了,不得不接受材料。但是,也不在法定时间内回复。

等到指居结束,检察院才给我们回复,说侦查机关的指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是赤裸裸地对侦查人员的违法指居、肆意剥夺当事人人身权利和律师辩护权的纵容和包庇。

今天又见律师反应,在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暴继业、暴纪忠、暴彦强、暴士峰四人的情况下,石家庄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将4人带离看守所,再次指居。

大家知道,2022年7月20日凌晨,34岁的暴钦瑞在石家庄新乐市医院死亡。这是他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指居的第13天。

既然4人已经被带到指居点,会接受怎样的讯问,有怎样的待遇,只有他们和办案民警知道了。

有个大大的疑问:对侦查人员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检方要不要监督?要不要实质监督?如果再次发生意外,怎么办?难道非得等到悲剧再次发生,才能监督?

还有个问题:如果没有指居呢?不捕或者突破不了口供的时候,办案人员怎么办?是不是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明更多让人眼花缭乱又匪夷所思的方法?他们的动力来自何处?为何非得这么干?法律对他们来说到底是什么?

指居,除了对侦查人员来说,好用,还有什么好处?还没到废止的时候吗?

*往期导读:《太干净太干净的人,反而容易被犯罪》《没有被刑讯逼供》《警惕认罪认罚陷阱——防止被套路》......

*作者简介:程纪念(小猫),做过4年大学教师、某省级检察院13年检察官,现为上海执业律师。擅长办理经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范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全国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