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无罪辩护业务详解
夏军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他曾在上海市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兼职导师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校外导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刑事风险处理领域,执业经验已超过13年,办理过上百起刑事案件。在涉税刑事犯罪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领域,夏军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与财税法交叉的专业优势,形成了以**“无罪辩护”与“高缓刑率”**为核心的显著业务特点。
以下是对夏军律师在该领域辩护业务的完整介绍:
一、 执业背景与专业理念:深耕涉税刑辩,捍卫不同人生
夏军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控告和危机处理,极其熟悉刑事司法政策和办案实践。其所办案件多次被《央视新闻》、《人民网》、《东方卫视》、《澎湃新闻》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其中就包括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等典型涉税案件。
在执业理念上,夏军律师坚持**“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对一个人来说,便是不同的人生”**。这一理念在其涉税刑事辩护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取出口退税罪名往往入罪门槛低、处罚极重,一旦定罪将对企业及个人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夏军律师将辩护重心前移,致力于在案件早期实现突破,成功办理多起无罪(撤销案件/不起诉)、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案件,为当事人争取适用缓刑或从轻量刑,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二、 核心业务特点之一:精准破局,力推无罪辩护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案件中,司法机关常易陷入“唯客观行为论”的误区,即仅从形式上的“虚开”或“假报出口”认定犯罪,而忽视立法本意。夏军律师在此类案件的无罪辩护中,展现出极强的法理穿透力与逻辑拆解能力:
1. 厘清“虚开”不法实质,切割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夏军律师深刻指出,虚开发票案件的“虚开”形式多样、目的多元,必须探究其与法益的关联性,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内厘清“虚开”的不法实质。其无罪辩点通常聚焦于:
主观无骗税目的:如借用他人名义开具发票系因客观上无开票资格,但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收利益损失的,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参考其援引的张某强无罪案例)。
严格界定“有实际抵扣业务”:对于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或真实经营的代开、挂靠行为,夏军律师善于通过梳理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打破办案机关仅凭票面不一致即认定虚开的逻辑,坚守“无真实业务且无缴税而骗取抵扣”的实质定罪标准。
截断追诉时效与主体错误:利用虚开发票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证明当事人未实际参与虚开发票行为、主观上不知情且不具有虚开故意,实现法定不起诉。
2. 深度解析出口退税逻辑,阻断重罪指控
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夏军律师强调此类案件需要律师具备较强的财税法专业基础,必须懂出口退税的流程和逻辑,才能实现有效辩护。其无罪辩护策略包括:
溯源国内环节是否完税:出口退税的本质是退还境内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夏军律师的辩护策略核心在于溯源至全链条增值税缴纳情况,若货物在国内环节已真实完税,或退税金额未超实际缴纳税款,则属于“有税可退”,不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税可退而骗退”的构成要件,即便存在违规操作,也应属行政违法或按逃税罪处理,从而阻断重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指控。
破除行为推定明知:对于“四自三不见”或“假自营、真代理”等行为模式,夏军律师明确指出这只是行政违法违规,不等同于犯罪。若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即使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能推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若能证明主观不知情且与客观证据印证,同样具备无罪辩护条件。
低值高报的实质性审查:低值高报不必然导致骗税,重点是国内环节是否已经完税。因为出口退税以国内缴纳的增值税为限,出口商品价格虚高与退税数额没有必然联系,以此切断虚假申报与骗取国家税款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
三、 核心业务特点之二:精细辩护,实现高缓刑率
在涉案当事人确实存在一定违法事实、无罪辩护空间受限的情况下,夏军律师能够迅速转换策略,通过精细化辩护大幅降低犯罪数额认定或重塑量刑情节,从而实现极高的缓刑适用率:
1. 犯罪数额的极限剥离
在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抵扣案件中,犯罪数额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夏军律师善于通过深挖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漏洞,主张将真实交易成本、已缴纳税款等从指控数额中扣除。例如,在骗税案件中,他指出为完成出口所支付的真实成本(如物流、购买信息费用)对应的退税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从而将数额从“数额巨大”拉低至“数额较大”甚至更小额度,为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2. 充分挖掘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夏军律师高度重视情节辩护,善于整合以下辩点促使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或法院适用缓刑:
补救性情节:强调案发后积极补缴全部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使得国家税收损失已得以弥补,这是争取缓刑或不起诉的最关键实质要件。
危害性阻却:论证虚开的发票未用于冲账、未实际造成税收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认罪悔罪情节:结合自首、坦白、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不深,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争取酌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3. 量刑辩护的阶梯式推进与罚金刑调节
夏军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采取差异化策略。在一审夯实事实与数额基础后,二审阶段进一步聚焦罚金刑的合理性及缓刑适用条件。他主张,对于积极退赃、公司濒临破产的被告人,高额罚金不仅违背刑罚谦抑性,也缺乏执行可能,应依法调整罚金数额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力争取改判缓刑,使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
四、 全流程、立体化的涉税刑辩服务体系
针对虚开发票及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夏军律师依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 platform,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嫌疑人/被告人端):根据案件所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侦查阶段力促不批捕或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主攻不起诉或罪名变更;在审判阶段力推无罪或缓刑判决。
刑事控告(被害方端):当企业遭遇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导致税务异常或财产受损时,帮助企业有效揭露、打击犯罪,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挽回经济损失。
刑事被害人代理:在涉税共同犯罪或关联案件中,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协助办案机关准确打击犯罪,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赔偿。
律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执业证号:13101201610723752
执业格言:专注刑事问题解决,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对一个人来说,便是不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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