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医院亡故患者信息收集、储存、使用环节管理制度
导语:为规范本院亡故患者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等环节管理,保护亡故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确保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防范信息泄露、滥用风险,杏林职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医院管理实际,特制定《医院亡故患者信息收集、储存、使用环节管理制度》,包括总则,信息处理基本原则,信息收集、储存、使用,信息安全管理与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并附《亡故患者信息数据提取申请表》(模板),可供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参考。
目录
一、总则
二、信息处理基本原则
三、信息收集
(一)收集主体与责任
(二)收集内容与来源
(三) 收集要求
四、信息储存
(一)储存主体与责任
(二)储存介质
(三)储存安全要求
(四)储存期限
五、信息使用
(一)使用目的
(二)使用要求
(三)对外提供信息
六、信息安全管理与监督
(一)组织与职责
(二)人员培训与保密承诺
(三)访问权限管理
(四)应急响应与报告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
七、罚则
八、附则
附件:《亡故患者信息数据提取申请表》模板
一、总则
1.目的
为规范本院亡故患者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等环节管理,保护亡故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确保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防范信息泄露、滥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1)亡故患者信息:指在本院死亡的患者,其生前及死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诊疗信息: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病理检查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尸检报告(如有)等。
死亡相关行政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存根及登记信息、殡葬服务信息(如联系殡仪馆记录)、尸体处理记录等。
其他相关信息:家属或联系人信息、涉及医疗纠纷的相关材料等。
(2)信息处理:包括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3)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亡故患者的医疗健康信息、身份证号码等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时需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涉及亡故患者信息处理的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
二、信息处理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所有信息处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要求。
2.目的明确与最小必要原则: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
3.安全保障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亡故患者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4.保密原则:所有接触亡故患者信息的人员均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5.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信息处理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6.尊重逝者与家属权益原则:处理信息时应尊重逝者尊严,保护家属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
三、信息收集
(一)收集主体与责任
1.预约挂号系统及人工挂号服务窗口/部门负责门急诊亡故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收集、核查。
2.一站式入出院服务中心负责住院亡故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收集、核查。
3.患者死亡时所在科室的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是病历资料及死亡信息初始收集的主要责任人,是死亡证的签发人。
4.护士负责亡故患者护理文书记录,特别是死亡时间等关键节点信息。
5.医学影像科、病理科负责亡故患者影像学资料、病理检查资料收集。
6.病案室负责接收、整理、归档亡故患者的完整病历资料。
7.太平间管理人员负责接收、核对尸体及相关信息(如亡故患者身份标识、尸体接收与交接信息等)核查。
8.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负责死亡证信息核查、上报。
9.医务部负责病案质控、死亡病例讨论等核心制度督查及涉及医疗纠纷的信息收集。
10.信息科负责提供信息系统支持,确保信息收集环节的技术合规与安全。
(二)收集内容与来源
1.核心内容: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死亡证填写规范等要求,收集、记录和生成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身份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根本死因、直接死因等)、死亡诊断、抢救经过、开具死亡证所需信息、尸体交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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