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活动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开展的业务与勤务的总称,而所谓“不应该由公安机关从事承担的各种社会公务活动”实为非警务活动。尽管《人民警察法》对警察职权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公安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稳定之责,诸多社会性事务性质若转变,就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使得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界限模糊,非警务活动在特定演化下极有可能转变为警务活动。公安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的原因复杂多元,既受社会整体环境“大气候”影响,也与地方局部状况“小环境”相关,同时还受现行体制机制的制约,甚至存在公安机关自身“作茧自缚”的困境。
随着社会高速发展,群众法治、维权、民主意识显著提升,网络兴起让众多事件半公开或全公开。然而,当前部分地方未完全依法治国,“人治”严重,不少部门仍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不少事靠上级机关或领导解决,作风官僚懒散、责任意识淡薄,依法行政时易失职缺位。出了问题,因问责未落实,相关部门非但不紧张,还把难题“推”给地方党委政府。部分地方党委政府有“全能思维”,大包大揽,压力巨大。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依赖同级党委政府,常更坚决贯彻其指令,又因其权力大、执行力强等优势,且无明确非警务活动规定,自然成了地方党委政府“解决问题”的主力,而无奈的“收拾烂摊子”。
目前,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尚无权威规定,仅有一些以文件形式下达的小范围通知,如涉及征地拆迁等。在当前强调“服务”与“和谐”的背景下,有关部门不愿出台相关规定,以免被指“推脱责任”。由于缺乏明确界定,公安机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群众对非警务活动的理解大相径庭。公安机关视为非警务的,地方党委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可能认为是警务。更严重的是,群众因缺乏明确标准,更难分辨警务活动,如警察告知求助超出职能范围时,群众往往难以理解。在双重管理体制下,公安机关在无具体标准时,对非明显非警务活动,常需按地方党委政府“指令”执行。
民警察法》虽对警察职权作出详细规定,但地方党委政府在使用公安机关警力时,存在认识上的泛化。一方面,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能认知有误,认为这只是公安一家的职责,却忽略了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因素纷繁复杂,几乎涉及社会问题的各个层面,且许多社会问题发酵后都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只是程度不同。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虽认识到问题根源,却无暇从源头解决,只能将处置任务推给肩负维护社会稳定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也存在误解,部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独断专行,将个人意愿凌驾于法律之上,把强制措施当作处理问题的手段。
当遭遇棘手难题时,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常常不假思索地将公安机关列为首选调度对象,理所当然地认为公安机关手握权力,服从意识相较于其他行政机关更强,是一支既能高效执行任务、又能妥善处理事务,且不会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队伍,还能暂时压制突出问题。目前,公安机关的执行力与威慑力在处理某些事件时仍能发挥一定作用。但伴随法治建设推进,社会问题终需依靠社会自身解决。若地方党委政府仍迷信公安机关的震慑与执行能力,企图“包打天下”,频繁依赖警察解决社会问题,而不从根源上通过正规途径处理,只会令矛盾隐患与怨恨情绪不断累积,最终可能引发难以挽回的后果。
抛开“110”对外承诺利弊的争议,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创立兼具报警与服务功能的警务运行模式,堪称超前之举。实践表明,“110”提升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力、工作效率,改进了工作作风,也成了全国认知度极高的“品牌”。但如今,“110”承担的不只是警务活动,因其“有求必应,有难必帮,快捷方便”,群众遇难事便首选它,很少考虑该由哪个部门处理。警务活动被社会事务所取代,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非警务活动,基层派出所付出难以估算的警力精力。作为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却承担了远超职能的工作量,“110”定位似“政府热线”更恰当,可目前仅公安机关承担其职责,这也是其非警务活动增多的根源之一。
为减少与避免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需树立慎用警力、归口处理、责任严究三种意识,谨慎调度使用警力,避免推诿责任;减少“怕事”“人治”“怕说”现象,依法依程序处理问题,听取各方意见,调动职能部门能动性,公安机关领导应积极汇报非警务活动危害;建立确定非警务活动内容及标准界定、社会问题管理和应对处置、“110”社会公共服务各部门联动三项机制,明确职责,让基层民警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把握政治优先、国家优先、法律优先三个原则,坚决抵制非警务活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严格遵守法律法令,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筑牢社会公平正义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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