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某某受贿案

(检察院建议量刑5-7年有期徒刑,经过何文律师成功辩护后,法院一审判处孙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案由:涉嫌受贿罪

案件类型:刑事

案件情况概述

孙某某系天津市民政局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处长(正处级,2013年7月退休),2015年1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分院刑事拘留。由于孙某某被带走时,家人均不在家,以为是走失或者发生了其他意外。就打110报警了,后来民警告诉家属,人是被检察院带走的,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家属着急了,四处找人打听咨询律师。

历经曲折,2015年1月9日上午当事人的亲属向我咨询并办理了会见手续。我当天就从北京赶到天津,并于当日下午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孙某某。孙某某告诉我,他在看守所已经认罪了,并且写了悔过书交给检察官,争取宽大处理。会见完当事人当晚赶到孙某的家里,和孙某家属介绍了孙某在看守所的情况并提出了下一步办案意见。当事人家属非常认可,当时就决定委托我继续办理。

作为孙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我当晚在宾馆就拟好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于第二天上午赶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交给了承办检察官。承办检察官和他的助理非常礼貌地接待了我。并征询我的意见。

我一再表示:1、我和当事人家属一定全力配合办案机关侦办此案,绝不会阻碍办案机关依法办案;2、一定多做当事人家属的工作,争取把当事人承认的涉案数额全额退赔,争取宽大处理;3、建议办案机关将当事人办丧事收取的礼金从受贿数额中减去,这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4、由于当事人年龄大且患有糖尿病,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我跟承办检察官做了非常良好的沟通,沟通完之后,承办检察官安排其助理把我送出了天津一分检。第三天,接到一分检的电话,通知当事人家属去一分检退赃。退赃时,承办检察官当着当事人的面说我是一名认真负责的律师。又过了三天。一分检决定对当事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并通知家属去看守所接人。

由于本案涉及金额相对较小,天津一分检将案件转送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院审查起诉。在这期间,我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和当事人核对证据时发现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我写了“孙某某受贿案检察阶段律师意见”建议检察院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我分别跟天津市检察长、一分检检察长、和南开区检察长写了信,陈述本案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后来,接到南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电话,说是检察长让他给我回电话并沟通了本案,我坚持建议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承办检察官的意见是案件中既有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有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亲笔书写的悔过书),以前像这种情况也都起诉了。没谈拢,检察官说需要向领导汇报后再决定是否起诉。

在这期间当事人经过深思后,在检察院向当事人询问时决定翻供。这就彻底堵死了和检察院继续沟通的通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还是将本案移送到南开区人民法院,进入审判程序。案件到了法院,我去递交手续时,私下问了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记员给我看了眼量刑建议书。我看到量刑建议书上面写着“建议对孙某某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后来承办法官又单独召见我,问我和当事人的意见。我坚决认为证据存在瑕疵,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应当将非法证据排除掉,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意见

再后来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我陈述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向法庭递交了书面材料。庭前会议开完后,我又向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此后,这个案件就被法院搁置起来,一直等到半年后,新的《刑法修正案》出来后,才安排开庭。庭审中,根据案件情况,我们当庭对承办检察官和承办法官申请回避,但遭到驳回。

庭审中我们针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定罪量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于庭后向法院递交了“律师辩护意见”。没过多久,南开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采取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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